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9,987,618.9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031室
组织机构代码:57443145-9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2、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工业集中区
组织机构代码66738894-7
法定代表人:吴才林
3、被告: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999号88幢205和307室
组织机构代码:59563545-0
法定代表人:吴云天
4、诉讼机构名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5、起诉时间:2016年2月29日
6、受理时间:2016年3月1日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1、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之间系业务单位关系,精诚公司从原告处采购铜杆。被告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更名而来,以下简称“盈美公司”)为被告精诚公司订货、付货款、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盈美公司在收到原告出具的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要求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全部应付款项。被告精诚公司从原告处采购铜杆与原告签订的《日常铜杆销售订单》约定:交货地点为供方仓库;货到15日内付款,逾期付款需方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上浮10%支付给供方;违约金比例为每批货款的20%;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复印件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精诚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精诚公司于2016年2月4日盖章的《询证函》确认:截止2016年2月4日,精诚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7,637,618.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精诚公司拒不给付,被告盈美公司拒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内容
(1)判决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637,618.99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35万元,合计19,987,618.99元。
(2)判决被告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0207民初57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