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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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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6-019
债券代码:122238 债券简称:13宁港01
2013年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信息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9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3月1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3月14日

 摘牌日:2016年3月14日

 由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13日发行的2013年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3年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宁港01、122238。

 3、发行人: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0亿元,本次债券的期限为3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52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6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付息兑付期:自付息兑付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0%。

 3、付息兑付日:2016年3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付息兑付时间:

 (1)集中付息兑付:自2016年3月13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兑付: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及本金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兑付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及本金。

 三、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宁港01”持有人。

 四、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宁港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宋越舜

 联系人:顾洪波

 联系电话:0574-27686901

 邮政编码:315800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迪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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