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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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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054,215,863.45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2月15日)基金总份额的91.55%,其中同意的份额为:1,054,215,863.45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1,054,215,863.45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3月3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57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3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赎回费率调整安排

 原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一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一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后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注:一个月为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调整后赎回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执行《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6年3月4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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