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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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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6-19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孟凯授权代表于2015年11月20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湘实业”)就债务和解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中湘实业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代孟凯(以下简称“当事人”)清偿全部债务,本协议对债权数额、代偿方式、解除相关股份冻结和质押手续办理、协议生效等进行了相关约定。鉴于和解协议“协议解除、债务数额”等内容发生变动,近期,控股股东孟凯授权代表与中信证券、中湘实业重新签署了《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主要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中信证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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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湘实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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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数额

 (1)经各方确认,截止2016年1月31日,当事人欠付中信证券的债务总额为55,064.19万元,其中本金为47,960万元,利息为384.34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当事人实际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及违约金为6,719.86万元(自2015年4月28日起就应付未付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

 当事人还应承担中信证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具体金额以中信证券实际支出为准。

 (二)代偿方式

 (1)中湘实业同意以其自有资金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资金代当事人偿还中信证券享有的全部债权。

 (2)经各方协商一致,中信证券同意在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实际代偿债务的前提下,免除当事人债务项下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免除金额为3,980.23万元,即中湘实业按本协议代当事人偿还的债务总额为51,083.96万元,其中应偿还本金金额为47,960万元、利息3,123.96万元(最终款项数额计算至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实际偿还中信证券所欠本息之日止)及执行费用。

 (3)各方同意于2016年3月15日前,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全部代偿款项汇入管辖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内,如因节假日等因素导致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法在3月15日前完成所有的划款手续,则划款期限可再宽限3个工作日。

 (4)各方同意,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全部代偿款项汇入管辖法院指定执行账户并经管辖法院和中信证券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且相关股份在先冻结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已经解除冻结的前提下,中信证券向管辖法院提交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股份解除冻结申请,解除冻结后中信证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解除相关股份质押登记的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并将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的系统截图打印件提供给中湘实业,中湘实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系统截图打印件上签字后交予中信证券。

 (5)当事人、中湘实业在此确认:中信证券依照本协议2.4条的约定提交了解除相关股份质押登记的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后,无论中湘实业是否在系统截图打印件上签字,当事人、中湘实业均同意管辖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无条件向中信证券全额划付代偿款项:如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中信证券已按照2.4款的约定提交了解除相关股份质押的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且已取得了由中湘实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系统截图后,当事人、中湘实业均同意,中信证券可凭中湘实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收的该系统截图向管辖法院申请提前划付全部代偿款项。

 (6)中信证券足额收到以上代偿款项后,即视为当事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中湘实业代当事人偿还全部债务后,中湘实业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中信证券无关,中湘实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或返还前述任何款项。

 (7)各方确认,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管辖法院的如下执行账户汇入代偿款项:

 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福民支行

 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账号:1821014210000466

 (8)中湘实业作为本次当事人债务清偿的代偿方,待其代当事人向中信证券按本协议约定偿还债务后,享有对当事人相应的债权,具体偿还方式由当事人、中湘实业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9)如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管辖法院足额划付代偿款项,则当事人负责自行向中信证券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债务,中信证券将对债务不予进行任何减免,当事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权金额偿还中信证券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中信证券有权要求在当事人偿还上述全部债务前,继续保持相关股份处于冻结的现状,有权直接向管辖法院申请对相关股份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违约责任

 在2016年3月18日前,未经中湘实业同意,中信证券不得擅自撤销、解除当事人以其持有的18,156万股公司股权为该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项下债务提供股票质押担保措施,维持目前的现状不变,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其对当事人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等方式;否则应当赔偿中湘实业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当事人及中湘实业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除外。

 (四)协议失效

 (1)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期限向管辖法院汇入足额代偿款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2)本协议失效后,中信证券即可另行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项下债权及担保权益转让他人,或向当事人、担保人继续追索债务。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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