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次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15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8,76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债务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签约时间:2016年2月19日
担保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新增担保的议案》,2016年度公司对包括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下属控股公司融资(包括银行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增提供担保总额为10亿元(包括银行转贷,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上述150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的担保,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实际放款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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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为债权人与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不论币种)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决算日为2017年4月28日。若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权的到期日晚于上述日期,则决算日以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权的到期日为准;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所有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则决算日以该提前到期日为准。
4、保证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1,892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1,892万元,无逾期担保。
五、报备文件
1、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