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2月29日,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上报的应诉通知书。
受理诉讼机构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日期2016年2月23日,应诉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被告:新阳洲、厦门柏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张福赐、张淑珠、张胜辉、梁舒娇。
3、纠纷起因: 2014年12月,新阳洲与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签订14笔《出口押汇协议》,合计2,605,000美元,期限均为120天。2015年5月,新阳洲与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签订5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每笔300万元,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18日。除新阳洲外的其他被告提供了担保。因新阳洲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出现逾期,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并查封了张福赐等已抵押的房产等。
4、原告起诉要求:
(1)新阳洲偿还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利息39,083.35元,共计人民币15,039,083.35元;
(2)新阳洲偿还出口押汇贷款2,596,533美元,利息、罚息127,877.16美元,共计2,724,410.16美元;
(3)被告柏绿农产品、张福赐、张淑珠、张胜辉、梁舒娇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4)所有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保全和公告费用。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此案,开庭日期:2016年3月29日。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原告厦门市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对象:新阳洲、张福赐。
(2)纠纷起因:2014年12月,新阳洲、张福赐与厦门市金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财公司”)签订协议,新阳洲、张福赐对金财公司针对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协议,新阳洲和张福赐应在2015年6月支付125万元的保证金。2015年9月,张福赐向金财公司缴纳10万元保证金。
2015年12月1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金财公司的申请,冻结张福赐持有的新阳洲37.2%(实际应为35.2%)的股权,保全期限为二年。2016年1月20日,新阳洲接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关于金财公司起诉的传票。
(3)原告起诉要求:
①新阳洲支付保证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871,495元。
②张福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新阳洲、张福赐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于2016年2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尚未宣判。
2、原告徐建南因民间借贷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对象:新阳洲、张福赐、张胜辉、张福庆、张淑珠、梁舒娇、金海丰盛水产合作社、翔嶝海盛水产合作社。
(2)纠纷起因:
2014年1月29日新阳洲与徐建南签订《借款合同》,由新阳洲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1年,利息为每月3%,除新阳洲外,其余被告均对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新阳洲及其他被告未按时还款。
(3)原告起诉要求:
①新阳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344.8万元;
②除新阳洲外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此案,开庭日期:2016年3月9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预计影响公司拟转让本公司持有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57%的全部股权事项的进行。
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新阳洲57%的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目前,公司与受让方正在制订具体转让方案,由于标的资产新阳洲涉及诉讼的金额较大及有可能引起其他债权人的诉讼,将有可能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顺利进行。
2、预计对公司2015年利润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由于新阳洲股东张福赐对新阳洲欠款严重,致使目前新阳洲面临的资金困境,已严重影响了张福赐承诺的2015年当期利润,本诉讼事项发生后,将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新阳洲的经营困难,对2015年期后利润也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受理(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