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9版)
人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限制公司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2、限制公司对外投资规模
3、限制公司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4、调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保证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包括采取加速清偿或其他可行的救济措施。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次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果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次债券到期时未按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上浮50%。
(八)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对于因本次债券的募集、认购、交易、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节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评级)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评级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发行人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2个月内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发行人应按联合评级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行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评级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评级将密切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发行人或本次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评级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评级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相关资料。
跟踪评级结果将在联合评级的公司网站(http://www.unitedratings.com.cn/)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发行人、监管部门、交易机构等。
第八节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不存在未披露或者失实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
第九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投资者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为规范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一、总则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还可包括: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2、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3、本规则中使用的已在《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和《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行使以下权利:
1、就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
2、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重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3、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4、决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5、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达成的《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息;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发生;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规定如下:
1、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有本次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本次债券。
3、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发行人根据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5、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单独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9、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程序如下:
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4)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5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5、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未担任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前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有临时提案提出的,应于召开日期的至少10日前提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日期的至少2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亦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7、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规定如下:
1、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如果上述应担任会议主持人的人士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举出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2、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的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3、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以每一张本次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票表决权,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以后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
(2)上述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7、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本次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任何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公司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之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9、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0、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
11、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本次债券交易的场所报告。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规则及其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2、如果就本规则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该争议应提交发行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适用性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对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决议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决议生效之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第十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本节仅列示了本次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全文。《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置备于本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根据本公司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聘担任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山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证券公司,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担任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755-82520746
传真:0755-82520746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一)受托管理事项
1、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聘任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受托管理人的监督。
2、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受托管理人同时,发行人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5、发行人应当协助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6、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双方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相关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8、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9、发行人应对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发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受托管理人能够有效沟通。
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12、发行人应当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受托管理人支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3、遇债券持有人会议重新选聘新任受托管理人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及时完成受托管理工作及档案移交等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4、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与本期公司债相关的事务。
15、发行人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2、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不定期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且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3)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3、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可以不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至少每年向债券持有人披露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披露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5、受托管理人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出现“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当问询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8、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应当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次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9、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履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10、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11、发行人为本次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次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12、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3、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4、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15、除上述各项外,受托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1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7、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但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放弃行使该权利,不收取受托管理报酬。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1)至(12)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9)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发生利益冲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1)至(12)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五)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员工以及受托管理人其他关联方之间因各个主体之全部利益或部分利益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情形,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主要包括:
(1)受托管理人建立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内部管理机制,对本次债券存续期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2)受托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制度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按照客户利益优先及平等对待客户原则明确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2、受托管理人不得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且受托管理人承诺,其与发行人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发行人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受托管理人的,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受托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4、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发行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发行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2、受托管理人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受托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2)受托管理人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受托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受托管理人丧失该资格;
(3)受托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受托管理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受托管理人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受托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受托管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2、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若受托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本次债券管理之目的,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该行为导致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合理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发行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3、若因受托管理人的过失、恶意、故意等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受托管理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
(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该争议应提交受托管理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一)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自本期公司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2、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告终止:
(1)发行人履行完毕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全部支付义务;
(2)变更受托管理人,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已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的;
(3)本次债券发行未能完成的;
(4)协议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或使协议的履行已无必要,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协议,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终止的,受托管理人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节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各类借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第十二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期债券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期债券的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节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 |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伟 |
住所: |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号楼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A座 |
电话: | 010-88157853 |
传真: | 010-88158461 |
邮政编码: | 150036 |
联系人: | 邓清、赵祯祯 |
(二)主承销商
名称: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扬录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三层 |
电话: | 0755-82520549 |
传真: | 0755-23982961 |
邮政编码: | 518057 |
项目负责人: | 徐丽君 |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晓东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电话: | 010-56839300 |
传真: | 010-56839500 |
邮政编码: | 100010 |
项目负责人: | 万方、刘洪泽 |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李炬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
电话: | 010-58698899 |
传真: | 010-58699666 |
邮政编码: | 100022 |
签字律师: | 李宝峰、索维华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黄锦辉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08室 |
电话: | 010-85886680 |
传真: | 010-85886689 |
邮政编码: | 100025 |
签字会计师: | 蒋淑霞、周立春 |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金善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
电话: | 010-85171818 |
传真: | 010-85171273 |
邮政编码: | 100022 |
经办人: | 张连娜、刘克东 |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黄扬录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
电话: | 0755-82520746 |
传真: | 0755-82520746 |
联系人: | 彭雯 |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开户行: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账号: | 5001010120010022215 |
户名: |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九)本次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总经理: | 黄红元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
电话: | 021-68808888 |
传真: | 021-68807813 |
邮政编码: | 200120 |
(十)本次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总经理: | 高斌 |
住所: |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
电话: | 021-38874800 |
传真: | 021-58754185 |
邮政编码: | 200120 |
第十四节备查文件目录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文件外,备查文件如下:
1、发行人2012-2014年审计报告和2015年半年报;
2、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5、《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其他文件。
在本次债券发行期内,投资者可以至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处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或访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