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下属企业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孚公司”,公司持有其50%股权)来函,报告其就与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情况。
协孚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有关立案材料,并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1、原告:深圳协孚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大道2095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董事长
代理人: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才汇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董事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协孚公司自2014年8月起,与中石化中海公司开展油品贸易业务(向广州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中石化中海公司)。
2015年8月至9月底,协孚公司与中石化中海公司签署了两份《燃料油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RG150804002X和GRG150907004X),合同总金额为7,235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按约将燃料油交付给中石化中海公司,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协孚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后,却未按约支付全额货款,至今仍拖欠货款共51,128,173.60元。
欠款问题发生后,协孚公司先后向中石化中海公司发出催款函件,并采取多种措施谈判协商还款事宜,但中石化中海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16年2月15日,中石化中海公司向协孚公司发出《告知函》,以交货油库及燃料油被质押、未能提取相应的货物为由,认为协孚公司未能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拒绝支付货款。
为加快追讨中石化中海公司拖欠的应收账款,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协孚公司合法权益,协孚公司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并于2016年2月2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有关立案材料,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1,128,173.6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1,139,728.57元(以被告所欠货款8,284,92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加收50%,自2015年9月20日计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18日;以被告所欠货款42,843,2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加收50%,自2015年10月25日计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18日)。上述金额合计为52,267,902.17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密切跟踪诉讼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