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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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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6-01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提议,于2016年2月28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现场出席会议董事5名,董事雷华锋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会议,书面委托董事赵守国先生代为表决,董事王辉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会议,书面委托董事长王涛先生代为表决;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情况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董事王应虎先生、王涛先生、王辉女士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情况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议案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6-01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

 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或“甲方”)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控股”或“乙方”)设立合资公司前期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持股比例为0.01%,仅就上述1000万元投资额为限承担损失。在未对项目资产增资或收购前,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对公司后续财务以及经营影响有限;后续合资公司如引入其他投资方,会进一步稀释子公司股权比例,合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将进一步降低。

 2、合资公司如增资扩股或者引入第三方导致股权稀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就是否放弃优先认购权持续履行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关联交易项目投资金额大,资金筹集及项目进度具有不确定性。

 4、关联方筹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承诺由本公司收购,项目建设是否成功,以及建设成功后本公司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收购,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如对上述合资公司增资和收购,公司将进一步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向包括星王控股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合金新材料项目、年产2万吨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2015年4月18日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关联方星王控股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筹集西安新材料产业园建设资金。为了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与星王控股于2016年2月23日在西安市签署《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资建设西安新材料项目之框架合作协议》,拟由陕西华泽和星王控股共同设立陕西华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陕西华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双方出资方式及占股权的比例为:星王控股以现金人民币出资10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9.99%,陕西华泽以现金人民币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01%。建设项目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及项目建设由星王控股负责。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上市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届时按照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确定。

 根据合资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合资公司可以由原股东进行增资或引进新投资人进行增资。陕西华泽行使优先购买权参与合资公司增资时,需要取得上市公司相关权力部门的批准。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于2016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星王控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王辉、王涛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与星王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

 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王应虎先生、王涛先生、王辉女士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名称: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2 号高科大厦 1幢 11层 11101室

 办公地点: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2 号高科大厦 1幢 11层 1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注册资本:620,000 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610198311164993

 主营业务:股权和项目投资

 主要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王涛、王辉

 (二)关联方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和财务数据

 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年 6月 30 日,主要从事项目的投资和投资管理,目前暂无经营活动和财务数据。

 (三)关联关系的说明

 根据公司与星王控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协议,星王控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少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股数的20%,为公司潜在股东(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截至目前,星王控股未实际持有本公司股份,其实际控制人合计实际持有上市公司146,413,983 股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星王控股与公司之间构成了关联关系,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定价政策和依据

 (一)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双方共同设立陕西华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星王控股以现金人民币出资10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9.99%,陕西华泽以现金人民币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01%。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

 本次交易各方均以现金人民币面值出资新设公司,按照各方出资额确定出资比例。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定价采用账面价值,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市场价格,本次交易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1、合资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亿零壹仟万元(¥10.1亿元),其中:甲方以现金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01%;乙方以现金人民币壹拾亿元(¥10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9.99%;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合金材料、耐蚀材料和新能源电池材料的研发、加工和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以最终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2、甲方已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89,454.6平方米和可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前期审批及规划设计等费用,待甲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经评估后的价格为依据,以增资方式投资到合资公司。届时按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必须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双方同意,根据合资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合资公司可以由原股东进行增资或引进新投资人进行增资。各方出资方式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届时《投资协议书》约定。

 4、双方同意,合资公司增资时,甲方参与增资的优先购买权,需要取得上市公司相关权力部门的批准。

 (二)治理结构:合资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自公司成立日起成立,并于成立日起开展活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人员和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合资公司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

 (三)新材料项目融资及建设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项目投资的初步估算,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45亿元。由乙方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产业投资基金或引进其他投资人以股权或债权方式对合资公司进行投资。

 (四)新材料项目的收购

 1、双方一致同意,新材料项目运行达到以下标准时,可由甲方或其母公司优先收购合资公司除甲方股权以外的全部股权或新材料项目全部资产:(1)新材料项目建设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2)新材料项目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生产经营的验收合格文件证明;(3)新材料项目的生产运行符合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2、当上述条件成熟时,甲方或其母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优先收购,且该等收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收购方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合资公司其他(全部或部分)股东(包括乙方)同意该收购方案;(3)该收购方案获得甲方股东之权力机构审议通过;(4)该收购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同意。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按照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各项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甲方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相关手续;(2)甲方在乙方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后30天内,办理完成出资。

 3、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相关手续;(2)乙方应负责新材料项目建设的融资工作;(3)乙方承诺,合资公司与甲方或其母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损害甲方或其母公司利益;(4)乙方承诺,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熟时,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母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的价格对除甲方以外的合资公司股权或新材料项目资产进行收购。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和必要性

 1、通过关联交易加快公司转型升级步伐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公告“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相应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以目前公司能够运用的资源,筹集资金的困难很大,且持续的建设性投入将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压力。通过本次关联交易,能够有效补充公司的资源运作能力。

 2、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

 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仅以出资额为限,对项目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充分锁定投资风险,减少项目建设持续投入给公司现金流形成的压力。关联方在融资和建设方面积累的经验,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双方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合理分工,形成优势互补。

 3、避免同业竞争

 根据关联方承诺,项目建成达产达效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由本公司收购项目全部股权或资产,避免了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关联交易,能够解决公司自有资金不足的困难,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以适度出资锁定投资风险,不再发生资金支付;项目建设完成后,通过公司收购解决了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因新材料项目属于陕西华泽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复,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陕西华泽。本次交易完成后,项目建设主体需要变更为合资公司,由于目前陕西华泽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本次交易的安排,待陕西华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可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前期审批及规划设计等费用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届时,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由陕西华泽变更为合资公司。

 陕西华泽前期负责项目筹备的人员主要从事建设规划、办理各项审批和评审、工艺流程论证和设备选型论证等前期工作,未涉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购置事项,本次交易完成后不涉及人员变化及安置等事项。

 项目公司为新设公司,与控股股东、本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完全分开。项目建设所需人员由该公司独立招聘;资产权属关系由该公司自行办理;该公司以基本建设为主,有独立的账务体系。

 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方案设计、技术论证、设备选型、招标投标等事项,陕西华泽需要委派专业人员参与具体事项,以及为该等工作将会发生的差旅、会务等费用。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星王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委托星王控股筹资建设印尼(中国)镍基新材料项目和青海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56)和2015年8月6日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

 印尼(中国)镍基新材料项目和青海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星王控股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本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尚未出资。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定价采用账面价值,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市场价格,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方董事全部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关联交易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后期事项的约定与安排,解决了潜在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筹资建设西安新材料项目之框架合作协议》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项目投资规模大,涉及主体多,项目投资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6-01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3月1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2016年3月15日—2016年3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15:00至2016年3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9日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召开地点:西安绿地假日酒店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王辉、王涛回避表决。

 三、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法人单位证明(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

 2、登记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3、登记时间:2016年3月15日上午 9:00~下午 17:00

 4、登记方式:拟参会股东可以在登记时间到公司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登记。委托投票代理书需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12时前,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93”。

 2.投票简称:“华泽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3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华泽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下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

 ■

 (4)对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注意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8310063-8051

 联系传真:029-88310063-8049

 联 系 人:程永康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 邮政编码:710065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会议回执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

 注:1、《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或“弃权”栏内用“√”表示意见。

 2、对某一议案,不能既在“同意”栏内打“√”,又在“反对”或“弃权”栏内打“√”,否则视为无效委托。

 3、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均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会议回执

 送达回执

 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拟委托代理人(亲自)出席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00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6-01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函告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日前,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博”)就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履行情况致公司的《函告》,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北京康博于2015年11月19日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文所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即2016年1月8日),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出台后,北京康博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减持所得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税款。北京康博在股票减持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已经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其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同时,规定中将“大股东”的概念解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因北京康博持有公司股份占总股本9.87%,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大股东范围;且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以按规定北京康博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可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鉴于目前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实际情况,北京康博将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来获得资金用以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故北京康博希望公司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早日结案。

 同时北京康博承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规定的相关减持条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北京康博在股票减持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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