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260117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增聘基金经理 |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丁丹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贾殿村 |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丁丹 |
任职日期 | 2016年3月1日 |
证券从业年限 | 8 |
证券投资管理从业年限 | 8 |
过往从业经历 | 2008年7月至2015年4月担任博时基金研究部研究员、资深研究员职务;2015年4月加入本公司 |
其中:管理过公募基金的名称及期间 | 基金主代码 | 基金名称 | 任职日期 | 离任日期 |
000411 | 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年8月11日 | - |
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否 |
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是 |
取得的其他相关从业资格 | 无 |
国籍 | 中国 |
学历、学位 | 硕士研究生、硕士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 | 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应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ETF |
基金主代码 | 512210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解聘基金经理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薛显志 |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江科宏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江科宏 |
离任原因 | 公司投资部门工作安排 |
离任日期 | 2016年2月29日 |
是否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 仍担任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应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中证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景顺长城中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中证TMT150ETF |
基金主代码 | 512220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解聘基金经理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薛显志 |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江科宏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江科宏 |
离任原因 | 公司投资部门工作安排 |
离任日期 | 2016年2月29日 |
是否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 仍担任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应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ETF |
基金主代码 | 512230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解聘基金经理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薛显志 |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江科宏 |
2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离任基金经理姓名 | 江科宏 |
离任原因 | 公司投资部门工作安排 |
离任日期 | 2016年2月29日 |
是否转任本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 仍担任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 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应手续,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受限
开放期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3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 |
基金代码 | 000465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3月20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申购起始日 | 2016年3月3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6年3月3日 |
2、受限开放期及申赎确认原则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三个月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后的三个月对日。上述对日若为非工作日的,受限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在上述日期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将收取赎回费。2015 年12 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运作周期,2016年3月3日为本基金在第四个运作周期内的受限开放期。对受限开放期内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公司将有限度地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为[0,15%](即大于或等于0,小于或等于15%);申购数量不得超过赎回数量,当投资者的净赎回比例超过15%时,本公司将对赎回申请进行比例确认,比例确认后的剩余份额不发起强制赎回。
3、本次受限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次受限开放期的时间为2016年3月3日,共1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不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程序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在本次受限开放期,本基金的净赎回比例(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0,15%](即大于或等于0,小于或等于15%);申购数量不得超过赎回数量。
如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15%时,则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额度(即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15%)加计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占受限开放期的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数量占比未超过15%,则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及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如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受限开放期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按照受限开放期有效赎回申请占受限开放期实际有效申购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内,将依据上述比例有限度地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5、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受限开放期,因为申赎比例限制导致投资者申购金额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以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申购金额为准。
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本公司将有限度地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参见上文“4、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的说明。
(2)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 | 0.24% |
50万≤M<200万 | 0.12% |
200万≤M<500万 | 0.032% |
M≥500万 | 1000元/笔 |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 | 0.60% |
50万≤M<200万 | 0.30% |
200万≤M<500万 | 0.08% |
M≥500万 | 1000元/笔 |
6、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本公司将有限度地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参见上文“4、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的说明。
(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赎回费率为1%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深圳总部(包括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科技服务(深圳)前海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支付公告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定期份额支付,即本基金在每一运作周期内每个日历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按份额支付基准进行一定数量的份额支付。基金份额支付日如遇本基金自由开放期或受限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于自由开放期或受限开放期进行基金份额支付,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一、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3日起进入第四个运作周期,本基金在该运作周期内定期份额支付的相关信息详见下表:
定期支付
月份 | 定期支付
基准日 | 定期支付
权益登记日 | 定期支付
现金划出日 | 份额支付基数 | 份额支付
基准 | 日历月末
支付资产 |
2015/12 | 2015/12/31 | 2015/12/31 | 2016/1/6 | 以100,000为例 | 3.80%/12 | 316.67 |
2016/1 | 2016/1/29 | 2016/1/29 | 2016/2/3 | 以100,000为例 | 3.80%/12 | 316.67 |
2016/2 | 2016/2/29 | 2016/2/29 | 2016/3/3 | 以100,000为例 | 3.80%/12 | 316.67 |
注:
1、份额支付基准:
B=(同期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X (0%≤X≤2.5%))/12
=(1.30%+2.5%)/12(2015年10月24日,6个月存款利率降至1.30%)
=3.80%/12
其中,B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准;
该基准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布。
本基金第四个运作周期(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的份额支付基准为3.80%/12。
2、份额支付基数:
A=A0+ΣS-Σ(R×P0)
其中,A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数;
A0为初始份额支付基数,基金成立后,投资人的初始份额支付基数为认购确认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的乘积,每次基金份额折算后,投资人的初始份额支付基数更新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的乘积;
S为投资人在一个折算周期内的每笔净申购金额,每笔净申购金额将于申购当月份额支付后计入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
R为投资人在一个折算周期内的每笔赎回确认份额;
P0为投资人每笔赎回确认份额所对应的初始认/申购份额净值,若某笔赎回确认份额为最近一次折算前认/申购并经过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则该笔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初始认/申购份额净值为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
即份额支付基数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进行调整: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进行调整;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后进行调整;
(3)每年基金份额折算后进行调整。
3、投资人日历月末支付资产=A×B=份额支付基数×份额支付基准
其中:A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数
B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计算出投资人每日历月末应当支付的资产金额,并反算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支付。投资人在同一运作周期内所有日历月末支付的资产金额将基本保持一致(投资人在运作周期内提出申购、赎回除外,同时各月末支付资产金额因数据精度处理可能导致尾数差异)。
支付资产及支付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其他重要提示:
1、本基金关于定期支付的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支付”。
2、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包括赎回及转托管出)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的确认原则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每期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时,若因当日(定期支付基准日)该账户同时有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时,当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进行现金支付。
3、本基金当月进行定期支付时,当月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从当月定期支付基准日(T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从投资人的基金账户中扣减,扣减后的基金份额余额自T+2日起(含该日)方可查询,投资人在定期支付基准日(T日)的下一工作日(T+1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可能因提交申请的份额余额大于实际的份额余额而被确认失败。
4、本基金每月对投资人进行1次定期支付,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可不进行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支付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在存续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的现金,除上述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7、投资人欲了解有关每次定期支付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igwfmc.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同时:
1、本基金份额支付机制将导致投资人账户中每月末份额余额发生变动;
2、本基金份额支付计算为:投资人日历月末支付资产=份额支付基数×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基数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进行调整: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进行调整;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后进行调整;
(3)每年基金份额折算后进行调整。
3、本基金份额定期支付机制,在每日历月末将按照计算公式支付固定金额资产到投资人账户,而由于债券市场利率水平、宏观经济波动、资金供给以及市场情绪等方面影响导致基金组合价值可能面临一定波动,因此,在日历月末遇到上述市场极端情况时,为保证本基金支付金额的稳定性,本基金将有可能支付投资人期初所投资金本金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