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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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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6-15
债券代码:112156 债券简称:12中顺债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2中顺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中顺债”、“本期债券”) 将于2016年3月8日开始支付2015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5.53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7日,凡在2016年3月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发行的“12中顺债”至2016年3月7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2中顺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中顺债

 3、债券代码:112156

 4、发行总额:人民币8.3亿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3%,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起息日:2013年3月8日。

 8、债券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3月8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

 9、债券兑付日:2018年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16年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53%。本次付息每10张“12中顺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77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3月8日

 3、付息日:2016年3月8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53%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8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12中顺债”持有人。2016年3月7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联系电话:0760-87885678

 传 真: 0760-87885677

 联系人: 张海军

 邮编: 528400

 (二)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联系电话:0755-82558269

 传 真: 0755-82825424

 联系人: 杨兆曦

 邮编: 51803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编: 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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