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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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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6-00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关注函》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2月22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2016]135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7号)《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华、余智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分别全文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全文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举报现场核查,关注到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2014年6月,茂名市润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基公司)、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公司)分别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东成)签订购销合同。对于该事项,你公司在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中披露为润基公司、外联公司分别与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披露的协议主体表述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2、账务处理不及时。2014年3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实华东成与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公司)、茂名市杰锋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晶惠公司代杰锋公司支付所欠实华东成1940万元货款,但你公司未根据此协议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直至2015年8月才进行账务处理。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用指引第9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监管关注函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问题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或相关人员对本监管关注函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7号)《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华、余智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华、余智谋:

 经查,我局发现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化实华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4年年报会计核算及披露存在的问题

 公司依据《产品销售合同》对茂名市润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基公司)、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2068.49万元、应收账款2420.14万元。经查,该《产品销售合同》未盖章生效,公司、润基公司、外联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货物实物流转以及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该行为导致公司2014年年报多计主营业务收入2068.4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0.52%)、主营业务成本2060.80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为0.53%)、应收账款2420.14万元(占当期总资产比例为1.95%),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2、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前五名披露错误

 公司2014年半年报中,披露茂名市杰锋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锋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为1746万元,出现在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单位中第三名。由于2014年3月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公司)代杰锋公司偿还1940万元应收账款,但公司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在2014年6月30日杰锋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多计1940万元,2014年半年报应收账款第三名的披露存在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3、《自查报告》关于杰锋公司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自查报告》披露“2013年,经销商杰锋公司在公司共计购买聚丙烯及溶剂油产品35920.92万元,年初尚有预付货款0.83万元,当年实际支付货款35842.42万元,年末欠款77.67万元,不存在大额欠款。”根据公司财务资料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2013年杰锋公司向茂化实华支付货款3.27亿元,购买货物金额3.28亿元。因此,《自查报告》关于2013年公司与杰锋公司交易金额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刘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智谋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任职期间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对刘华、余智谋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的说明:公司完全接受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

 公司将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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