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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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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2月22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2月1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定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至2016年3月18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5年1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24号),发行工作进展顺利。因后期尚需办理股份登记、工商变更等有关事项,而原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六个月至2016年9月18日。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至2016年3月18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5年1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24号),发行工作进展顺利。因后期尚需办理股份登记、工商变更等有关事项,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延续性,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六个月至2016年9月18日。

 除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6年2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所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6)第1024号】,具体详见2016年2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6年2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6)第1077号】,具体详见2016年2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亿元,期限一年,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6、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6年2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7、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6年2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8、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2016年2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11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2月1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会议于2016年2月22日上午11: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定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至2016年3月18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5年1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24号),发行工作进展顺利。因后期尚需办理股份登记、工商变更等有关事项,而原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六个月至2016年9月18日。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12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宁夏

 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受让方”)与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中诚”或“出让方”)于2016年2月22日签署了《关于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深圳永晟拟以自有资金收购揭阳中诚持有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揭阳中源”或“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深圳永晟对标的公司股权采用承债式收购,本次收购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4亿元,该收购价款总额包含标的公司的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9,232,630.38元,以及清偿标的公司债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4,767,369.62元。

 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揭阳中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445200000000174

 住 所: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中心路西侧、西四横路北侧C栋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PVC薄膜、PVB薄膜、PVC人造革、电子产品、太阳能单晶硅、多晶硅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应用系统;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监控品及易制毒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交易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8798928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弟

 注册资本:人民币36520.28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投资。新能源发电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2、深圳永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073808385Y

 住 所:石嘴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8月1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电力设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

 (二)股东结构

 揭阳中诚持有宁夏揭阳中源100%的股权。

 (三)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1月30日,宁夏揭阳中源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901.0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4,476.7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424.36万元;2015年1-11月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22.38万元,营业利润为人民币515.5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15.08万元。(以上数据经公司内部审计确认)

 (四)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了《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所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6)第1024号】,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宁夏揭阳中源进行整体评估。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宁夏揭阳中源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宁夏揭阳中源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2,424.36万元,评估值3,649.23万元,评估增值1,224.87万元,增值率50.52%。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拥有或实际控制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建造并运营石嘴山市惠农区20MW光伏发电项目。受让方对上述出让方拥有或实际控制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提出收购意愿,出让方拟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标的

 1.1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出让方合法持有的目标股权(包含目标股权对应的目标项目资产及负债)。

 1.2 目标项目概况:标的公司持有和经营20MW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项目分为项目一期和项目二期共两期,每期10MW。

 2、股权转让

 2.1 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同时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目标股权。

 2.2 于交割日当日(完成工商局营业执照变更当日),出让方应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2.3 本次收购的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本次收购以下列全部条件成就为先决条件,本次收购先决条件未予全部达成的,受让方无须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2.3.1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目前标的公司所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必需的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均在标的公司名下。

 2.3.2标的公司是依法享有20MW光伏电站项目权利的唯一法律实体。

 2.3.3标的公司已取得依法拥有审批/备案权力的政府部门对目标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合法有效的年度建设指标文件;目标项目一期10MW项目的接入系统审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已全部取得;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已就其目标项目签署有效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目标项目一期10MW项目全部建成及竣工验收,二期10MW项目已经建成及并网。

 2.3.4出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截至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数据及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2.3.5出让方以受让方认可的方式对目标项目系统发电效率及上网结算电量进行担保并签妥目标项目《太阳能电站发电电量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为3年。

 3、收购总价款、股权收购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3.1 受让方对本次标的公司的目标股权采用承债式收购,本次收购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4亿元,该收购价款总额包含标的公司的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9,232,630.38元,以及清偿标的公司截止2015年11月30日的债务,该债务情况以标的公司2015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表为基准,债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4,767,369.62元。

 3.2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9,232,630.38元。

 3.3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当促使标的公司完成股东名册的相应变更以及完成标的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工作;并应于交割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公司及受让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税务、组织机构、贷款卡等因股权变更所必须办理的变更工作。如国家政策变化需要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等手续,出让方应在股权交割时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出让方已按照上述日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但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上述过户工作,则不属于出让方违约行为。

 4、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4.1交割日起,出让方已于基准日前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在过渡期内发生的,且经受让方和出让方共同另行书面确认的债务(含应付款、其他应付款、或有负债等),由标的公司负责偿还,除前述情形外,其它因标的公司于交割日前的行为所发生的未向受让方披露的或有债务,该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货款、应支付的赔偿、补偿、罚款、违约金等,出让方应当向标的公司予以足额赔偿,如应标的公司之要求,出让方并应在确保标的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负责予以解决。

 4.2出让方已于基准日前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债权(包括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和目标项目自并网以来的所有电站收益(包括电费和政府补贴等),根据本协议规定在过渡期内发生的,且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债权(包括应收款)以及标的公司存在交割日之前的其他任何对第三方的债权(包括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的,自交割日起,该等债权由受让方享有。

 5、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间标的公司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各方同意,交割日后,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期间损益进行确认,出让方应根据该等确认的损益值,确定其应当享受或承担的期间损益。

 6、交割

 6.1 标的公司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起,标的股权之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及义务转移至受让方(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但出让方与受让方一致确认:标的公司自并网发电至交割日前的所有债权由标的公司及受让方享有。

 6.2除经受让方书面认可外,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于交割日当日生效的标的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文件,于交割日当日生效的标的公司与其上述人员的解聘协议。因此产生补偿/赔偿费用的,由出让方予以支付并承担。

 7、年担保发电电量

 7.1出让方同意对标的公司的年发电电量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期限为3年。

 7.2 出让方同意对标的公司的年发电电量作出保证。

 7.3 在保证期限内,如发生标的公司的年发电电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保证电量,受让方应书面通知出让方进行补偿,出让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对该经济损失进行核实并完成抵偿工作,但本协议第7.4条情形及出现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7.4在目标股权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应妥善管理和运维标的公司,若应归责于受让方及/或标的公司管理和运维不善导致的发电量不足,出让方不承担该部分的保证责任。

 8、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及其授权代表盖章及签署后成立,按照受让方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的规定,经有权审批的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交易的定价依据

 以201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参照公司内部审计确认的标的公司全部权益和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评估值,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公平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成交价格。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目的

 宁夏揭阳中源是一家从事光伏发电、电力设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和设计的公司,其持有和运营石嘴山市惠农区20MW光伏发电项目。深圳永晟收购其100%股权是为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快公司国内光伏电站市场布局,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宁夏揭阳中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获得其20MW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可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光伏电站运营规模,同时获得光伏电站项目长期稳定收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此次收购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同时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收购完成后,宁夏揭阳中源将成为深圳永晟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根据前述本协议,如先决条件未予全部达成的,本次收购可能存在不能实施风险。

 3、本次收购股权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和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13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湖州

 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5年9月11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甲方”)与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盛新能源”或“丁方”)签署了《关于湖州10.07MW项目合作协议》,深圳永晟拟收购贝盛新能源持有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MW屋顶分布式电站、吴兴区科创园3.01MW屋顶分布式电站、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期1.76MW屋顶分布式电站和织里童装城(E区)0.8MW屋顶分布式电站,合计持有10.07MW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10.07MW光伏发电项目”),以上项目已经建成并网发电。

 2015年11月6日,贝盛新能源与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光伏”或“目标公司”或“丙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贝盛新能源将10.07MW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资产及电费、政府补贴等收益转让给晶盛光伏。10.07MW光伏发电项目资产转让已于2015年11月10日经湖州市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同意(吴发改【2015】84号)。

 2016年2月22日,深圳永晟与浙江贝盛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盛光伏”或“乙方”)、晶盛光伏、贝盛新能源签署了《关于晶盛光伏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深圳永晟拟以自有资金收购贝盛光伏持有晶盛光伏的10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7,351.10万元。

 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永晟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8798928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弟

 注册资本:人民币36520.28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新能源发电工程的投资。新能源发电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2、深圳永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二)贝盛光伏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贝盛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97016829E

 住 所: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 邱小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9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晶体硅片、单晶及多晶电池片、太阳能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安装、调试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三)贝盛新能源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085267627A

 住 所: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800号(浙江贝盛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 邱小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66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5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系统研发、销售;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技术设计、维护;机电设备安装;太阳能及风能照明系统设计、销售;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光伏产品销售及进出口;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2、贝盛光伏间接持有贝盛新能源100%的股权。

 上述交易对方贝盛光伏、贝盛新能源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目标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35538180XA

 住 所: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邱小永

 注册资本:人民币7100万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年9月9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系统研发、销售;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技术设计、维护;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服务推广服务;光伏产品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股东结构

 贝盛光伏直接持有晶盛光伏100%的股权。

 (三)主要财务数据

 晶盛光伏于2015年9月成立,截至2015年11月30日,晶盛光伏账面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101.66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3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097.36万元;2015年9~11月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4万元,营业利润为人民币-2.6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64万元。(以上数据经公司内部审计确认)

 (四)目标公司评估情况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了《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湖州晶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6)第1077号】,本次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深圳永晟拟收购晶盛光伏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晶盛光伏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如下:

 晶盛光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柒仟陆佰零壹万捌仟捌佰元(RMB7,601.88万元)。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

 1.1合同标的

 1.1.1 合同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

 1.1.2丙方取得10.07MW光伏发电站资产后,乙方将其所合法持有的丙方100%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合法持有丙方100%的股权。

 1.2股权转让价款

 1.2.1甲乙双方同意满足第1.1.2条款及第1.2.2条款时,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351.1000万元。

 1.2.2 该股权转让价款数额的确定以乙方披露、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为前提,不存在如下情况:

 (1)截止财务基准日已发生但在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的任何目标公司的债务(含或有负债)及其他应付款项;

 (2)目标公司在交割日现有资产与审计报告所列清单相比,存在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以及帐外坏帐等财产价值贬损情况;

 (3)财务基准日时,审计报告显示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7,050万元。

 1.2.3 交割日后,如果存在本合同1.2.2条约定的任一情况属实,由乙方清偿相应债务和应付款,或乙方同意甲方在应付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3 付款方式

 1.3.1甲方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乙方支付定金735.11万元。股权收购完成后,定金抵作股权转让价款;

 1.3.2丙方公司100%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全部过户到甲方名下后10日内,最迟2016年3月15日前,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5%;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期限全部付清45%股权转让款的,则甲乙双方特别约定,2016年3月15日之前丙方公司10.07MW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电费、政府补贴等收益全部归属乙方所有;

 1.3.2.1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项目电站已经全部进入丙方且满足第1.2.2条款;

 1.3.2.2丙方取得10.07MW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政府批复文件和电站收费的合同权益;

 1.3.2.3丙方取得10.07MW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政府批复文件和电力部门的购售电合同;

 1.3.2.4丙方取得10.07MW光伏发电项目的收益权,截止股权转让基准日收益权包括:

 (1)屋顶业主方支付的电费(按照公共电价的8.5折至9.5折计算);

 (2)湖州市的地方财政补贴(每千瓦0.18元);

 (3)国家财政补贴(每千瓦0.42元)及浙江省的财政补贴(每千瓦0.1元);

 (4)电力公司支付的电费(电价不低于丁方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湖州供电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32000189601、332000189801、332000189901、333015161201的《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电价)。

 上述国家、地方财政补贴、电价在股权转让基准日后如有政策变化,以新政策的规定为准。

 1.3.2.5丙方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

 1.3.3甲方、乙方、丙方办理项目资产及财务账目整体移交后10日内,最迟2016年4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

 1.3.4余款5%作为保证金,保证电站的质量及股权转让的瑕疵,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满一年后3天内,电站没有发生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目标公司未发现股权转让前有乙方未声明之债务的、或发现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存在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或承担的,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3.5 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政府税费由甲方、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1.4 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办理日期: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丙方公司100%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全部过户到甲方名下。

 2、过渡期安排

 2.1丙方与丁方办理资产交接之前,10.07MW光伏发电电站的收益归属乙方,丙方与丁方办理资产交接之后,10.07MW光伏发电电站的收益归属甲方。

 2.2自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甲方有权勘察设计建设10.07MW光伏发电站项目的集中中控室。乙方同意5年内无偿提供其位于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800号约5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作为甲方中控室用房,并承担人民币15万元的线路改造、中控室建设费用。5年后,甲方需继续使用乙方厂房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3、交割日交割内容

 3.1交割日:股权转让基准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为股权转让交割日,由甲乙双方确定具体日期。

 3.2 交割日后的安排:

 交割日后,乙方同意无偿协助甲方继续运营维护10.07MW光伏发电站项目,协助期不超过半年。

 4、交割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原则上,在交割日之前发生的所有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同时为确保业务的平稳交割甲方指派专人对乙方的债权债务处理进行监管;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乙方予以处理,如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各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按照甲方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的规定,经有权审批的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交易的定价依据

 以201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参照公司内部审计确认的目标公司全部权益和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评估值,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公平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成交价格。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目的

 晶盛光伏是一家从事光伏发电系统研发、销售,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技术设计、维护的公司,其拥有10.07MW已建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深圳永晟收购其100%股权是为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快公司国内光伏电站市场布局,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晶盛光伏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获得其10.07MW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可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光伏电站运营规模,同时获得光伏电站项目长期稳定收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此次收购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同时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收购完成后,晶盛光伏将成为深圳永晟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收购股权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和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1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参与竞拍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编号E2016-0003(A)宗地的使用权,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人员签署和办理竞拍、购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宗地基本情况

 1、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16年1月22日刊登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汕地交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出让公告》”),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汕尾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内E2015-0006等7宗地的使用权。根据《出让公告》要求,公司参与本次竞拍编号E2016-0003(A)宗地的使用权,需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60万元。

 2、宗地情况及规划要求:E2016-0003(A)宗地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459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184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准入产业类别为精细化工制造,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286万元。

 3、其他要求:竞得人已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注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相应宗地准入行业类别),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以该全资子公司名义签订《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及《出让公告》规定缴纳地价款及开竣工保证金;竞得人未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注册全资子公司的,须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相应宗地准入行业类别),并以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及《出让公告》规定缴纳地价款及开竣工保证金。如经核实,竞得人有拖欠政府地价款、有闲置土地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不予签订《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挂牌基本情况

 1、挂牌人: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挂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3楼。

 四、拟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

 1、拟设立子公司名称:深汕特别合作区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2、拟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立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精细化工产品(暂定,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五、拟竞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途

 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拟竞拍的该土地将作为公司未来精细化工业务发展储备用地。

 六、竞拍土地使用权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公司未来精细化工业务发展储备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是为参与本次竞拍土地。本次竞买土地可进一步拓展公司主业发展空间,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其他

 本次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和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15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参与

 竞拍土地使用权及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虹彩”)拟以自有资金参与竞拍编号E2016-0003(B)宗地的使用权,并授权深圳虹彩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人员签署和办理竞拍、购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宗地基本情况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16年1月22日刊登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汕地交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出让公告》”),经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汕尾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内E2015-0006等7宗地的使用权。根据《出让公告》要求,深圳虹彩参与本次竞拍E2016-0003(B)宗地的使用权,需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宗地情况及规划要求:E2016-0003(B)宗地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2503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072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准入产业类别为生物新材料制造,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702万元。

 其他要求:竞得人已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注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相应宗地准入行业类别),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以该全资子公司名义签订《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及《出让公告》规定缴纳地价款及开竣工保证金;竞得人未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注册全资子公司的,须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相应宗地准入行业类别),并以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及《出让公告》规定缴纳地价款及开竣工保证金。如经核实,竞得人有拖欠政府地价款、有闲置土地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不予签订《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挂牌基本情况

 1、挂牌人: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挂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3楼。

 四、竞拍主体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6541844

 住 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宏奥工业园厂房1栋C座、1栋D座5.6楼(1栋C座1楼)

 法定代表人:郭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0日

 经营范围:生物降解塑料、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深圳虹彩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五、拟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

 1、拟设立子公司名称:深汕特别合作区彩虹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2、拟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立子公司经营范围:生物降解塑料、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暂定,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六、拟竞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途

 根据深圳虹彩战略发展规划,拟竞拍的该土地将作为深圳虹彩未来经营生产储备用地。

 七、竞拍土地使用权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虹彩本次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深圳虹彩未来经营生产储备用地;深圳虹彩设立全资子公司是为参与本次竞拍土地。本次竞拍的顺利实施,将为深圳虹彩未来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为公司的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八、其他

 本次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和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16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9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4日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16年3月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注: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融资融券股东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6年3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

 4、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

 联系人:金红英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rainbowvc.com

 邮编:518057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6

 2、投票简称:彩虹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3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彩虹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

 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9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 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入“密码服务专区”;点击“申请密码”,填写“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该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参加其他公司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当按不同账户分别申请服务密码。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申报五分钟后正式注销,注销后投资者方可重新申领。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 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进入“会议列表”专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中选择“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 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 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 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附件二: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6年3月10日召开的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请对议案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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