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议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15:00~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15:00至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文一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1,155,5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7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8,193,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4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962,3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38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3,340,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3,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187,8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8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南桑顿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127,040,093 股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5,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0,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间接全资子公司亳州洁能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55,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0,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周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55,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40,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杨育红律师、郭姝婧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