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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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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1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2月22日上午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稻香湖景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9,603,5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1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9,593,0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603,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190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8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授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全权办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603,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190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8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603,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593,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190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8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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