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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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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公告编码:临2016-07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内蒙发展”)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5]民二终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本诉讼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和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2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临[2015-74]号)以及《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6]号),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诉讼、判决、上诉及因判决可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情况。现将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良苍 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增宝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现更名为内蒙发展)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

 (三)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代码为000611股票4000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1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459.07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四)合慧伟业的上诉情况

 合慧伟业及马雅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确立案由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明显不公。①认定双方争议事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借贷合同纠纷错误。②认定被上诉人享有股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事实不清。一审认定案由错误,导致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错误,案件审理内容偏离本案基本事实,并且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根本不具备请求股权变更的权利。上诉人请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2015年6月19日,合慧伟业及马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合慧伟业及马雅的上诉,本次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案的判决及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对本案判决如下:

 1、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现更名为内蒙发展)4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0,636元,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84,818元和保全费5000元。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5]民二终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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