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51)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3)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4)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5)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6)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9)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0)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1)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2)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3)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64)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5)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66)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7)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8)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9)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70)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71)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2)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3)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4)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5)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6)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7)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78)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9)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0)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81)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2)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86)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7)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88)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89)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0)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1)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2)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3)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4)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95)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6)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97)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肖寒

 联系人:廖雪

 联系电话: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9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99)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00)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01)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02)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03)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04)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05)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2号嘉信大厦1-2楼部分和5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106)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7)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08)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09)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0)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11)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1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3)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14)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15)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6)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17)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18)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与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保本周期最长为 3 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即该第15 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其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24%,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第一个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1.00=99,306.3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306.35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逆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其中,1年指365天。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16=48725.3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48725.3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年零5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13=111,300.00元

 赎回费用=111,300.00×1.0%=1,113元

 净赎回金额=111,300.00-1,113=110,187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年零5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187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五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每一保本周期为3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3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即该第15 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其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仍为3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 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4、法定代表人:马力

 5、成立日期:1997年12月5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8、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9、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5年9月15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在保余额为【224.03】亿元人民币元,其中为【3】只保本基金提供的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为【34.5】亿元人民币。

 10、公司基本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40.398】亿元人民币元,净资产【26.6】亿元人民币。

 11、其他:除传统担保业务外,首创担保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100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托、证券、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人出具《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之差额部分。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

 四、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

 七、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九、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17%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 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六、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一)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接受赎回和转换出申请。

 3、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到期操作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0元;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或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可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风险,以保障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保本策略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为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该策略的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的效果;而除固定收益类资产外的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工具,以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额和根据固定收益类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盈利状况,再结合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流动性、波动性、证券市场走势、本基金业绩表现,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CPPI 策略示例:假设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15亿元,计算基金价值底线的贴现率取三年期定存的年化收益率(假设为2.3264%);保守起见,假设风险乘数M等于1,则初始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14亿元,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1亿元;即便是投资于股票的1亿元全部损失,那么,所投资的14亿元国债在3年之后本息总额就变成了15亿元,从而实现了保本的目标。在实际投资中股票资产不可能亏损100%,因此可选取合适的风险乘数对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进行适当放大,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适当的超额收益。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权益类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权益类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权益类资产组合。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风险乘数对于确定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价值底线,动态选取适当的风险乘数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表现不断对风险乘数的设置进行调整,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非含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按照剩余存续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匹配的原则,采取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 第二,在期限与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根据久期、凸性、信用级别、到期收益率及流动性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债券。具体的策略主要包括:

 1) 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债券信用风险评定将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结合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各类属债券(国债、央票、金融债、信用债)的流动性状况、以及基金申购与赎回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中各类属债券的比例。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和公司基本面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和个股精选的能力,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期限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原则,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9)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并随着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选择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1)与本基金的保本期期限相近。本基金的保本期为3年,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将持有到保本期结束时的收益率与另一个可替代的投资方向——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相比较,可以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优劣;(2)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转型为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1)首先,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2)其次,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 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中证全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该指数以2002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7年12月17日起发布。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