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
● 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25日
● 除息日:2016年2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2月26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2月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2月2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二、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6年2月25日本公司A股总股本29,551,769,344股为基数,向2016年2月25日收市后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2015年中期现金股利:每10股现金分红人民币0.75元(含税),A股现金股利总额共计约人民币22.16亿元。A股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
2、发放年度:2015年中期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675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75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 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25日
● 除息日:2016年2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2月26日
四、利润分配发放对象
截至2016年2月25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2月2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的《2016年2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和《公告》。
八、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1日和2016年2月2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的《2016年2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和《公告》。
九、咨询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58560720
十、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