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4民初1147—2号,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了(2016)宁0104民初11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对其分别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588368股、50476股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二、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588368股股份、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476股股份(股票代码600785),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三、冻结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老大楼1-6层的房屋产权产籍(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5022884号)。
经审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于2016年2月19日9:00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故本院解除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588368股、50476股股份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对其分别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588368股、50476股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1147-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