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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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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6-01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2016年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黄河街16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3日

 8、参加会议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75,743,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7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71,674,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4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4,068,4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6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4,221,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91%。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743,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4,221,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逐项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75,743,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4,221,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75,743,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4,221,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743,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4,221,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特别说明:

 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穆慧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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