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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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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裁曹志新先生于2016年2月4日卖出70,000股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副总裁曹志新先生于2015年7月10日发布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2015年8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曹志新先生通过竞价交易增持,合计买入25,4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18.45元/股,总金额46.86万元。2016年2月4日,曹志新先生通过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数量为70,000股,成交均价为17.371元。上述交易完成后,曹志新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065,844股。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上述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47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由于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18.45元,卖出均价为17.371元,本次交易无获利情况,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

 2、曹志新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曹志新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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