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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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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1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捷顺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目前该事项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2016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51 号)。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深证局公司字[2012]64号的整改情况说明

 1、主要情况

 2012年9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监管意见》(深证局公司字〔2012〕64号)。该函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公司能按照要求要求开展公司治理自查及公众评议工作,但检查也发现,除自查报告中揭示的问题有待解决外,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三会”会议记录方面

 公司部分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缺失,存在部分董事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的情况。

 (2)股东大会方面

 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缺少股东身份证明,部分股东大会未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与监票。

 (3)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公司现金管理存在缺陷,现金日记账中部分日期的账面余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公司会计核算有待完善,多次发生跨期确认费用问题。

 2、整改措施

 收到该监管意见函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立即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针对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了如下整改措施:

 (1)“三会”会议记录方面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要求所有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此事项公司将在今后工作中持续规范。

 (2)股东大会方面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在股东大会中指派专人落实了股东身份登记、收集身份证明文件,并于每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后请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计票与监票。此事项公司将在今后工作中持续规范。

 (3)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现金管理目前实行日清月结,且每周盘点一次,保证实物与账面余额保持一致;公司会计核算进行完善,跨期费用不予报销。此事项公司将在今后工作中持续规范。

 二、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42号、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54号的整改情况说明

 1、主要情况

 2013年10月10日,公司原高管杨彦辉、原证券事务代表郑红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杨彦辉、证券事务代表郑红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42号),原因系公司定于2013年10月26日披露2013年三季度报告,公司技术总监杨彦辉、证券事务代表郑红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10月9日卖出捷顺科技股票4,000股、4,000股,交易金额分别为52,208元、59,600元。

 2014年10月23日,公司现任董事赵勇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赵勇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54号),原因系公司定于2014年10月23日披露2013年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赵勇于2014年10月22日买入捷顺科技股票1,000股,涉及金额为22,000元。

 函件指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定期报告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上述人员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函件后,及时进行了书面回复,对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反省检讨,并承诺要时常学习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公司原技术总监杨彦辉、原证券事务代表郑红现已离职,离职前未再次出现买卖公司股票违规的行为;公司现任董事赵勇接受了公司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股份变动管理专项培训,严格遵守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持股变动管理的相关制度。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未再次出现买卖公司股票违规的行为。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窗口期买卖股票之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买卖股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邀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股份变动管理的专人、专项培训,并定期举行证券市场知识、法律法规的整体培训,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买卖公司股票的合规意识。

 (2)完善并加强落实《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中“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的规定,严格要求每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在进行公司股票买卖操作前就合规性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由董事会秘书确认无合规问题后方可执行买卖操作;

 (3)公司内部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建立了信息发布渠道,董事会办公室在临近窗口期的时候通过内网邮件、电话沟通等方式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相关股票买卖行为,以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73号的整改情况说明

 1、主要情况

 2014年11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73号),原因系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披露《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由于原董事会秘书张磊的个人原因,公司决定免去其董事会秘书职务,在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唐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2.1条、第3.2.4条、第3.2.9条和第3.2.1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6条的规定,提醒公司:(1)应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2)在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应保持公司与交易所联络渠道畅通,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正常进行。

 2、整改措施

 关注函出具后,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书面回复交易所,复函中进一步说明了公司免除张磊董事会秘书、IT总监职务的原因,并承诺尽快选聘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王恒波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2016年5月16日。

 四、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4号的整改情况说明

 1、主要情况

 2015年2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操作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4号),原因系公司错误地以直通车方式披露了《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二个解锁期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函件指出,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业务属于事前审核事项,公司在处理上述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漏选公告类别,将本应属于事前审核的公告以直通车方式披露;二是未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审核登记手续,导致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日期与公告内容不符。该事件影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9.1条、第11.9.9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8的规定,反映了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规则。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整改函出具后,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书面回复交易所,复函中说明:公司因工作失误上传了《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二个解锁期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给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董事会已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会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充分重视上诉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安全完成信息披露业务操作。

 此次信息披露工作失误引起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高度重视,随即组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同事加强学习信息披露工作相关指引,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了工作失误的原因并进行深刻自我检讨,事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审核流程。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再次出现类似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2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5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详见2016年1月30日公司发布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现按规定公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2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7),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15:00至2016年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17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以上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2)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2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2月19日 8: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 2016年2月19日 17:00 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49传真:0755-83112306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邮政编码:518049

 2、 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原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09。

 2.投票简称:“捷顺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2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捷顺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六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2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刘翠英女士的通知。刘翠英女士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的部分股份已提前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注:刘翠英女士办理上述交易业务初始质押给兴业证券的股份为3,080万股,本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该质押股份在除权除息后增至6,160万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刘翠英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47,376,9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4.54%;本次股份解除质押业务办理完成后,刘翠英女士所持公司股份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0,0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3.57%,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33%。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股票简称:捷顺科技 股票代码:0026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5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捷顺科技”)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研究和分析,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回复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现对反馈意见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审阅。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

 一、重点问题

 无。

 二、一般问题

 1. 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并敦促发行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回复】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逐条核查情况如下:

 (一)《通知》“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落实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上述议案已经2012年8月22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上述议案经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制定了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二)《通知》“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落实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2012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2012年8月22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经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报告期内,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2012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详细说明了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该议案已经2012年8月22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详细说明了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该议案已经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历次现金分红时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在参加上述董事会会议过程中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依法对现金分红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4、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中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已载明《通知》第二条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配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5、在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现金分红比例不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

 6、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六)分红比例的规定:

 1、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权益分派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七)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八)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九)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十)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了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对现金分红事项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三)《通知》“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落实情况: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中明确列示了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及机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及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等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事项均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已对相关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发行人已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符合《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四)《通知》“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落实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2012年7月31日和2012年8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上述分红政策的修订,经过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股东大会表决时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2015年10月12日和2015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为进一步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现金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上述分红政策的修订,经过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股东大会表决时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对《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发行人董事会对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人切实履行了《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五)《通知》“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落实情况:

 公司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情况及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相关要求,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及2012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等。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公司的利润分配。

 ■

 ”

 公司2014年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报告期内各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已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且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

 (六)《通知》“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于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不适用《通知》第六条的规定。

 (七)《通知》“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落实情况:

 1、公司已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实现了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合理平衡,提高现金分红水平,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31日和2012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和201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2、公司已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披露,并作“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3、保荐机构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了明确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度)》中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能有效保护股东权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4、最近三年根据所处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水平,均实施了现金分红,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47.34%,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已在发行预案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已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符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

 (八)《通知》“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不适用《通知》第八条的规定。

 (九)《通知》“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要齐心协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不适用《通知》第九条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各年度股东大会上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2012年至2014年均进行了现金分红,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7.34%。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 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31号)的规定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并将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

 公司已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进行了风险提示的公告,并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公告》进行了公告。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方出具的承诺具体内容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1、主要假设及说明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总股本为601,041,622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66,666,667股(含66,666,667股),假设本次发行66,666,667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667,708,289股;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6年6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0,00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

 (4)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0%至50%。假设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增长率均为业绩预测的中位数35%,则2015年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211.26万元。同时,假设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较2015年持平、上涨5%、上涨10%;

 (5)测算时未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预测2016年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7)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201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情况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表数据为根据相关假设条件计算所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投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因此,根据上述测算,在公司股本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

 (1)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A、面对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引领行业发展

 互联网对实物商品生产、交易、流通领域的重塑已基本完成,随着互联网终端设备的普及,移动互联网对服务领域的渗透正逐步深化,从交流工具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社交、商务沟通以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停车及社区服务由于连接巨量用户,不仅吸引行业内企业继续深耕该领域,还吸引众多互联网企业跨界涉入该领域,加剧竞争,冲击传统经营模式。而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服务好客户、深化与客户合作始终是经营发展之本。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公司立足于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通过成就客户来成就自己的理念,通过全面推广“智能终端+互联网”战略,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设施、项目、人员连接入网到统一的智能管理平台,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集中管控、降本增效、堵漏增收,并实现与业主的及时、良性互动,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通过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以帮助客户提升物业管理能力,打造物业内部及周边资源经营能力,进而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及物业价值。物业管理方和业主、用户的诉求得到满足,公司即通过成就客户、成就用户不断提高客户、用户对公司产品、服务的认可,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

 B、发挥公司在停车场及社区入口的卡位优势,释放资源价值

 停车与车主的生活息息相关,停车难问题也是包括车主在内的众多参与主体的一大痛点。公司发挥停车场入口优势,通过提升停车体验,能够吸引用户流量并保持较高的用户粘性,为进入停车延伸的广泛服务领域奠定基础,并通过停车入口收集和分析车主用车数据,未来数据经营和应用创新空间广阔。此外,停车天然需要支付,能够培养车主在线支付习

 (下转B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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