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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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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6-006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3,802,903.9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收到了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签发的《SHENDT20160057号案仲裁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时间:2016年1月11日

 受理时间:2016年2月1日

 仲裁机构名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一申请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申请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事实及其理由:

 申请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和申请人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梅置业”)系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兰公司”)原股东,分别持有新兰公司49%和51%的股权。新兰公司拥有上海市闸北区西藏北路以东、海宁路以南、浙江北路以西、曲阜路以北的闸北区44-50号街坊综合改造项目(又称“新兰太古城”项目或“项目”)的开发建设权。

 2010年6月12日,兴盛公司、新梅置业、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置业”)和新兰公司签订了关于新兰公司及“新梅太古城”项目的《股权及项目收购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中粮置业按协议书的约定直接或间接承接新兰公司截至协议书签署日止的全部债务为条件、以新兰公司及其项目现状为基础和内容,直接收购新兰公司100%股权。中粮置业需要向两申请人支付的总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68,030,289.49元,其中,中粮置业收购兴盛公司持有的新兰公司49%股权须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27,334,841.85元,中粮置业收购新梅置业持有的新兰公司51%股权须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0,695,447.64元。

 《框架协议》签订后,经过数次工商变更,中粮置业于2011年6月10日收购完成新兰公司全部股权,成为持有新兰公司100%股权的股东。但中粮置业应向两申请人支付的总股权转让价款中,仅支付了625,135,028.67元,尚欠兴盛公司10,780,000元、新梅置业32,115,260.82元至今未予支付。两申请人虽多次催讨,均未果。

 有鉴于此,为使上述纠纷得以依法、公正的解决,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框架协议》第十七条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两申请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7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3,421,572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目前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2、被申请人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2,115,260.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0,193,383.78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目前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

 3、被申请人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51,047.16元、向申请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94,259.34元,以补偿两申请人各自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一) 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ENDT20160057号案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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