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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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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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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51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4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34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73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股本为9,1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134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2,134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1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股东华芳集团和德泰恒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锁定期满后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我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把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我公司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2、董事于渭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内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本人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相关股东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本人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在发行人所担任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不包括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内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本公司/本人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根据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0万股已于2015年9月8日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过户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为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201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富煌建设、德泰恒润及华芳集团。

 上述股东在各自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予以减持。减持价格及期限为:富煌建设可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以不低于发行价择机减持;德泰恒润、华芳集团可以市场价格择机减持。

 上述股东承诺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2月1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2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51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家法人股东、5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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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元证券同意富煌钢构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按照核查意见“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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