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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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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10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25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2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任沁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6-011)登载于2016年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6-012)登载于2016年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11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

 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2月4日,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变更前: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资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有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

 2、变更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资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有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

 上述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作如下修订:

 ■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全文将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2016-012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2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2月23日 10 点00 分

 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2月23日

 至2016年2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

 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16年2月19日,9:00-12:00;14:00-17:00

 5、登记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六、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政编码:471039)

 3、联系电话:0379-64088999 传真:0379-64088108。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中信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授权委托书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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