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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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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6-014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3371.8万元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星化学”)今日接到控股子公司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湖石”)通知:亚星湖石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市中院”)(2015)潍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由:2012年3月,亚星湖石与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克莱公司”)的合同纠纷(基本情况请见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披露的临2012-005公告、2012年5月24日披露的2012-018公告)。

 原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怀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河中路258号1901-1906室。

 法定代表人:丁方,总经理。

 被告:邱向瑛,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隆东路7幢201室。

 被告:孙亚军,女,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高大村210号。

 亚星湖石于2015年8月20日向潍坊市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潍坊市中院于2015年8月24日开始受理该合同纠纷案件。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3月6日,亚星湖石将收款人为亚星湖石、票面金额均为1000万元的六份银行承兑汇票(共计6000万元)背书给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克莱公司”)公司进行贴现。2012年3月8日,因纳克莱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只付款2200万元整,剩余兑现款3603.8万元未支付。后经公司多方催款截至目前,尚有3371.8万元票据贴现款未追回。

 三、 诉讼判决情况

 潍坊市中院(2015)潍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3718000元及利息7176773.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邱向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向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74元,由被告浙江纳克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邱向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2年年度报告附注中披露,对上述欠款计提坏账准备33888000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亚星湖石尚未收到上述欠款及利息。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2015年度损益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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