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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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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16-009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关于核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UCPHARM COMPANY LIMITED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4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制药”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15年12月11日,信邦制药收到商务部核发的《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UCPHARM COMPANY LIMITED、琪康国际有限公司、HEALTHY ANGEL INTERNATIONAL LIMITED、超鸿企业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贵州信邦制药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978号)。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证券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交易对方均承诺: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利用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对信邦制药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信邦制药及其中小股东、信邦制药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信邦制药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会利用从信邦制药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者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信邦制药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信邦制药及其中小股东、信邦制药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信邦制药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信邦制药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再系信邦制药的股东之日止。

 二、交易对方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交易对方均承诺: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信邦制药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信邦制药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信邦制药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信邦制药《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信邦制药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信邦制药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信邦制药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交易对方均承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信邦制药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易对方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均承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在本次重组过程中向信邦制药及其为完成本次重组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交易对方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交易对方均承诺:

 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交易对方关于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的承诺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均承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的中肽生化股权权属清晰、完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就中肽生化股权已履行了全额出资义务;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为中肽生化股权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中肽生化股权的情形;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中肽生化股权没有设置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妨碍股权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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