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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清池先生的通知:于清池先生于2016年2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22.5万元人民币,完成承诺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承诺情况
1、2015年7月9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清池先生做出如下承诺: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未来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增持公司股份22-25万元,同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见 2015年7月1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
2、因其基于个人原因于2015年6月25日减持公司股份100,000股,若在上述承诺期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则构成短线交易。另一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51号):“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但经于清池先生多方联系,所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均因金额较小,无法达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限额,即于清池先生无法在原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鉴于上述客观原因,于清池先生只能调整其原有承诺为:在前次减持公司股份六个月后(即2015年12月25日后)三个月内,承诺通过二级市场完成本次未能实施的承诺增持金额,即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22万元人民币,同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见 2015年9月26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9)。
二、增持实施情况
于清池先生一方面要履行承诺,另一方面要考虑承诺增持期间存在的业绩预告修正、业绩快报、2015年年度报告等窗口期限制,综合多方因素慎重决定于今日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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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于清池先生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了承诺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其他说明
1、于清池先生承诺: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5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号)等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