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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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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6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问询函二全文如下:

 关于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之唯一普通级委托人(B类委托人)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并就此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项,此前我部向你公司及相关方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要求你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2016年1月16日、19日,你公司披露了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经对你公司上述相关公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事项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及平安大华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1.平安大华在公告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称,“根据《创盈4号资管合同》的规定,经优先级委托人一致同意,将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投票权让渡给普通级委托人,我司参考普通级委托人的意见,独立作出决策,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请平安大华补充说明作出上述披露和判断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规则依据、合同依据等,并明确是否认可晁毓星所称“享有标的股份的投票权和处置权”的主张,是否认可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

 2.晁毓星主张享有标的股份的投票权和处分权,请晁毓星补充说明,在2014年9月通过资管计划增持和2016年1月签署《合作协议》的两个权益变动时点,至今均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如是,请于2016年1月28日前补充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否,请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3.关于标的股份的投票权和处分权归属,平安大华与晁毓星、长城集团的说法不一致。请各方分别说明:(1)此前及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后,标的股份的投票权具体如何行使,并提供相应的证据;(2)后续各方拟如何处理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关事项,如何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权。

 4.请长城集团的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请你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6年1月28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同时提交长城集团、平安大华、晁毓星及财务顾问针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二》的要求,组织相关方开展《问询函二》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并会尽快将相关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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