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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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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6-05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3号)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票11,748,633股,发行价18.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4,999,983.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74,999.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624,984.30元。以上增发新股的募集资金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2-000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2016年1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一名执行董事代表公司签署相关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2016年1月26日,本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丙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募集资金用途

 经甲方于2015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甲方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的90,729,715.31元用于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买置换差额部分资产的现金对价,其余金额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含发行费用)、补充流动资金等(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其中,补充洛阳玻璃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甲方开展前述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甲方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需经丙方指定的两名项目主办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后乙方才能同意支取。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甲方现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杨虎进和邵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五)其他规定

 各方同意,本协议若有任何未尽事宜,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则适用其规定;如上述法规、规则均无规定,则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各方可以就本协议之事项签订进一步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本协议于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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