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060号《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并于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详见公司临2016-011号公告),其中第三点问询内容为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由于自查的时间跨度大、人员范围广,公司在前述公告披露时尚未取得查询结果,现在将相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问询内容: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回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公司需要对预案披露之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即自预案披露之日(2014年11月28日)起,至上市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月7日)止)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自查。鉴于上市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午间临时停牌,2016年1月8日上午仍可交易,故上市公司将此次查询截止日期延长至2016年1月8日。
经核查,上述人员及机构在预案披露之日(2014年11月28日)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一交易日(2016年1月8日)的持股情况如下:
(一)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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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持股情况
1、上市公司
朱爱花(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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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君(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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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鸣(系上市公司董事)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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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加琼(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范仲明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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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中,朱爱花、汪鸣、胡耀君的购买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取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上市公司未向其泄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袁加琼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市场信息作出的独立判断,上市公司未向其泄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
2、交易对方
于忠红(系交易标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候万春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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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颖(系创博山东综合部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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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敏(系上海量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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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晨(系济南云熙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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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亮(系宁波厚泽职员陈艳艳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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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明(系新余日劲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Li Xiang的父亲)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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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睿达曾系德利迅达股东,鉴于德利迅达IDC业务资质申请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求追溯至最终股东不能含有外资成分,拉萨睿达追溯至最终股东含有外资成分,因此,拉萨睿达于2014年12月19日将其持有的德利迅达股权转让给济凌祖群。拉萨睿达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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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欲晓(系拉萨睿达董事、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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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燕(系拉萨睿达财务总监郑志坚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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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系武汉赛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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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晖(系烟台蓝和董事、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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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应隽(系富金云网执行事务合伙人肖明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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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桂红(系河南思创股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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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峰(系河南思创股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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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祖群(系交易标的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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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琳(系凌祖群之女)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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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学(系交易标的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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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长(系李勤学之父亲)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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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系李勤学之子)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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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红(系交易标的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宋海涛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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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瑶(系济南创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洪全之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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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晨(系宁波厚泽执行事务合伙人许梅花之子)在自查期间买卖四川金顶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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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未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向公司派遣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上市公司亦未向上述人员泄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尚未公开的信息。在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严格控制内幕消息知情人范围。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