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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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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决策程序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应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联发展”或“公司”)要求,本所现就久联发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决策程序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查,久联发展于 2015 年 4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5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15 年 6 月 18 日,久联发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于 2015 年 7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774 号)。

 2016 年 1 月 20 日,久联发展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认为鉴于公司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诸多变化,综合考虑融资环境及监管要求等各种因素,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审慎决策,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久联发展2014 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九条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后,无需再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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