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力帆股份 股票代码:60177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面向合格投资者)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评级为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201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70.3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2.36%;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1亿元、4.24亿元和3.86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77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且期限较长,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申请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本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四、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说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本期债券信用风险很低。在本期债券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本公司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按期兑付。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本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六、在本期债券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对本期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本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本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本公司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

 七、由于债券发行跨年度,按照公司债券命名惯例,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次债券名称由“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变更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6力帆债”。本期债券名称更变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释 义

 ■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发行概况

 (一)本期债券的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5年10月16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和《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15年11月2日,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拟发行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将分期发行,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发行条款。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总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本期基础发行规模为8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2亿元。

 4、超额配售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8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12亿元的发行额度。

 5、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6、债券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若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公司将授予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6年1月28日。

 9、利息登记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1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1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月27日。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3、兑付登记日:2021年1月28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9年1月28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1)若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单一期限品种: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2)若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若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5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若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1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9、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20、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2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汇入行地点:【】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

 2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25、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国泰君安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26、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次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行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

 27、配售规则: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28、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29、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及国开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0、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1、新质押式回购安排:本公司主体评级和本次债券评级皆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次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相关机构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2、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3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6年1月26日。

 发行首日:2016年1月28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6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9日,共2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四)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五)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

 (八)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九)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四、认购人承诺

 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购买本期债券,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本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等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信用评级

 (一)信用级别

 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上述信用等级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二)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评级反映了其作为我国大型民营汽车、摩托车制造企业之一,近年来公司乘用车业务发展良好,但整体规模依然较小;摩托车产销规模大、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高,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公司具有稳定的采购和销售渠道,经营发展态势良好。

 公司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良好,债务负担适中,整体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但联合评级同时也关注到乘用车市场竞争激烈、摩托车市场低迷等因素可能给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的不利影响。

 未来公司电动汽车战略规划逐步落实,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增强。联合评级对公司评级展望为稳定。

 基于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以及本期公司债券偿还能力的综合评估,联合评级认为,本期公司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较低。

 主要优势/机遇:

 1、重庆是国内汽车、摩托车产业基地之一,已纳入“一带一路”规划范围,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良好。

 2、公司是我国大型民营摩托车制造企业之一,产销规模大、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较高。

 3、公司今年初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增强了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结构。

 4、公司电动汽车的战略规划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未来发展空间较大。主要风险/挑战:

 1、近年来,摩托车行业持续低迷,对摩托车板块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乘用车、摩托车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摩托车业务出口依赖性大;乘用车业务现有生产规模相对较小,整体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3、公司未来建设项目较多,面临一定资金压力。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评级)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评级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联合评级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评级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评级将密切关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状况,如发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本次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评级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评级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在持续跟踪评级报告出具5个工作日内,联合评级将把跟踪评级报告发送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时发送至交易所网站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将不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二、发行人主要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银行授信的情况

 本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并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

 截至2015年9月末,本公司合并口径授信总额为164.93亿元。其中,本公司已使用授信额度为124.17亿元,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40.76亿元。

 (二)公司有息债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债务总余额95.6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债务以短期借款为主,债务期限结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截至2015年9月30日,上述三年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及本金均已偿付,五年期公司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9月19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债务以担保融资为主,主要是力帆股份为其下属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从担保类型来说,公司同时存在信用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情况,并以信用担保为主。公司信用融资和担保融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本公司在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最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现象。

 (四)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发行债券情况如下: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延迟支付债券利息或本金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本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27亿元,占本公司截至2015年9月末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例为38.37%,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的主要偿债指标

 ■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中文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英文名称:LIFAN INDUSTRY(GROUP)CO. LTD.

 3、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4、设立日期:1997年12月1日

 5、注册资本:1,256,353,379元

 6、实缴资本:1,256,353,379元

 7、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8、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

 9、邮政编码:400037

 10、信息披露负责人:汤晓东

 11、电话:023-61663050

 12、传真:023-65213175

 13、电子信箱:tzzqb@lifan.com

 14、所属行业:汽车制造业

 15、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力帆牌汽车、汽车发动机(以上两项仅限取得审批的子公司生产、销售)、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辆配件、摩托车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件、计算机(不含研制)、体育(限汽车、摩托车运动)及运动产品(不含研制、生产);为本企业研制、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润滑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组织机构代码:62202094-6

 (二)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上市情况

 发行人系经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以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力帆控股、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作为发起人,并以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11月30日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重天健审[2007]588号)的账面净资产值671,900,359.92元,按照1:0.9674的比例折为650,000,000元总股本(其余净资产21,900,359.92元计入资本公积),由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2007年12月28日,发行人在重庆市工商局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650,000,000元。上述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重天健验[2007]71号)。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

 2007年12月29日,JOIN STATE LIMITED(中文名:爵升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公司101,445,087股新增股份,占公司增资后股本总额的13.5%。本次增资业经商务部批准(商资批[2008]738号),并于2008年6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751,445,087股。

 2010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53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0万股,发行价格1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90,000万元,扣除证券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和登记结算费用等合计10,559.7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9,44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30065号)。

 2010年11月25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三)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13年股权激励

 2013年7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议案。 2013年8月26日,发行人上述股权激励事项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无异议并予以备案。2013年8月30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3年9月17日,发行人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2013年9月2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授予274名激励对象5,894.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6元/股,授予日为2013年9月25日。发行人实施上述股票激励计划后,总股本增加至101,038.81万股。2013年9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3]8-19号)。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授予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

 2、2014年回购注销

 2014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廖雄辉、杨庆军、李颂、李治琼和庄启崇5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6人因其201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锁部分中不可解锁部分,将由公司回购。公司按照上述不同原因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1,941,200股。

 对于上述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已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4年10月8日注销,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上述回购注销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8-64号《验资报告》)。

 注销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010,388,087元减少为1,008,446,887元,股本结构如下:

 ■

 3、2014年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61名激励对象授予671万股限制性股票。认购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万股。最终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实际激励对象人数为154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632万股。

 公司已于2015年1月13日办理完毕限制性股票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8-65号《验资报告》)。

 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8,446,887 元增至1,014,766,887元,股本结构如下:

 ■

 4、2015年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8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42,857,142股,发行价格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699,999,994.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和登记结算费用等合计37,188,821.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62,811,172.4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6-6号《验资报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5、2015年9月回购注销

 发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共计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解锁的1,270,650股限制性股票,将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对上述 1,270,650 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上述被回购的 1,270,650 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257,624,029元减少为 1,256,353,379 元,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行为,也未发生过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公司总股本1,256,353,379股,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三、发行人组织结构以及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发行人组织结构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工作细则。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了相关业务和管理部门,具体执行管理层下达的任务。

 截至目前,发行人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1、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有53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

 ■

 发行人主要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发行人的合营和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合营和参股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止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合营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力帆股份的控股股东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620,642,656股,占总股本的49.40%。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4人直接持有力帆股份6,247,800的股份,并通过力帆控股间接持有力帆股份626,890,456的股份,合计控制力帆股份49.90%的股份。同时,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行使力帆控股及力帆股份股东表决权时保持一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陈巧凤

 注册资本:125,000万元人民币

 工商注册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力帆控股作为中国知名民营企业之一,连续多年入选中国500强企业,并居于重庆民营企业50强前列,是重庆市重点民营企业代表。公司主要从事摩托车发动机及整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发动机产销量行业第一、整车产销量行业第三的国内摩托车行业领军企业;同时,依靠在热动力技术方面的优势,力帆控股积极向汽车和通用汽油机领域渗透,主要产品除摩托车发动机及整车外,还包括汽车发动机及整车、通用汽油机及其终端产品(发电机组、水泵、草坪机等)。

 力帆控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合并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等四人。

 尹明善: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曾任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第一届和第二届政协委员、常委、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二届工商业联合会会长、重庆市第二届政协副主席、中国摩托车商会第一届会长、中国摩托车商会第二届名誉会长。现还任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省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力帆善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巧凤: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曾任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重庆力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力帆科技动力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现还任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力帆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和经理、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尹喜地: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现还任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新力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喜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西藏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董事。

 尹索微: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现还任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董事、西藏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如下: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