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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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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16-009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72,922,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2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00万股,并于2015年1月29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44,419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53,519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535,190,00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44,1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00%。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172,922,000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16年1月29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35,19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44,1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1,000,00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 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

 (1)公司股东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桐乡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桐乡锦华贸易有限公司、上实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浙科汇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还分别承诺:“在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届满24个月内,本公司若要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则转让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减持数量最高可达本公司锁定期届满初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在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号规定,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6个月后按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四、 本次限售股其他事项

 2015年12月,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余杭执民字第5255-4、5256-4),将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526,143股过户至洪悦芬名下,由洪悦芬持有,仍然为限售流通股;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余杭执民字第5261-3、5262-3),将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926,000股过户至朱元庆名下,由朱元庆持有,仍然为限售流通股;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余杭执民字第5266-4),将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00,000股过户至朱建英名下,由朱建英持有,仍然为限售流通股。

 五、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更换为银河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银河证券承接,中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经核查,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华友钴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72,922,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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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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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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