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12月 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45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6-001号公告。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和回复,并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反馈意见的回复》。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和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本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还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