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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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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16-00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29号)核准,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55,930,69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09,999,989.4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53,566,411.63元。其中1,543,566,411.63元用于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简称“三安集成”)通讯微电子器件(一期)项目建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三安集成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三安集成、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上述两家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三安集成,乙方为上述两家开户行,丙方为国金证券,丁方为公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201560000931290000,截止2016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543,566,411.6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6341266,截止2016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1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作为“厦门光电产业化(二期)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亚宏、林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6-009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和2016年1月16日公告披露了本公司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及拟在未来12个月内累计增持(含本次已增持)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2%的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今日,本公司接到三安集团通知,三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票4,553,04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8%。截至目前,三安集团通过交易系统两次合计增持本公司股票10,002,061股。

 本次增持后,三安集团持有本公司183,880,5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21%;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58,639,58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76%,三安集团和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6.98%。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三安集团及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三安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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