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公告编号:2016-01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相关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月27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27日
至2016年1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于2016年1月12日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1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3、登记地点及信函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614224)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2218555、2218117;传真:(0833)2218118
联系人:杨业、王琼
六、 其他事项
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1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6,809,332.39元,本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额4,996,903.12元。
2016年1月20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峨眉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岷山建筑)与被告金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6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岷山建筑)因与被被告金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峨眉法院提起诉讼。峨眉法院依法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1月15日,峨眉法院作出(2015)峨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岷山建筑4,996,903.12元。
二、驳回原告中铁岷山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33元,由原告中铁岷山建筑负担6,333元,由被告金顶公司负担2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财务根据合同进度双方确认入账,因此与此次判决金额基本一致,故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1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