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固定收益品种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5年3月25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详见本公司2015年3月26日公告)。
为使持有相关固定收益品种的基金估值更加合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20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价格进行调整,由原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变更为选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