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6-00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关于国际管理公司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商集团”或“被告”)之间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案号为【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下称“本案”),国际管理公司在起诉后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现根据案情发展和一些客观事实的改变,国际管理公司就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整理、调整并确认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因其侵占租赁场所而受到的损失计675,325,431.61元(该损失为国际管理公司根据所掌握的合资公司财务数据估算而得,计算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8日);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所侵占的、属于合资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调、电脑、电梯等),损失金额暂估为15,000万元(最终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占、擅用合资公司商号、商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具有价值之商业秘密、资料,而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暂估为15,000万元(最终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年12月29日,合资期限为20 年,于2013年12月29日到期。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管理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4、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元月7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6、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年元月9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2号公告),该案将于2015年1月30日开庭。

 7、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2014年3月4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5号公告)

 8、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详见2014年9月10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26号公告)

 9、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号】。(详见2015年1月24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09号公告)

 10、公司于2015年2月2日下午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2015年2月5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10号公告)

 11、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2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详见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32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