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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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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气 编号:临2016-005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91号文核准,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78,372,350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8.97元。2016年1月1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009号《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月14日止,卧龙电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79.5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1,037,853.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8,962,126.3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较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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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超、孙迎辰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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