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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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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6-00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53号《关于核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8,491,100股新股。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8,491,1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7,079,69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8,05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9,029,690.00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6306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郑州铁道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原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及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增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农业银行募集资金账号为16754101040002900,截止2016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450,000,000.00元;

 交通银行募集资金账号为411899991010003283663,截止2016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

 中原银行募集资金账号为419901010170017812,截止2016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

 中国银行募集资金账号为255906531981,截止2016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89,029,690.00元。

 (二)公司与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健、张广新可以随时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一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同时向公司、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与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原银行、中国银行与东兴证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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