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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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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6-0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为签订方的合作意愿及进一步开展合作的依据。能否顺利推进,尚需签订方就本合作具体事宜论证、协商一致,达成具体出资协议,并视出资金额履行本公司决策程序获得批准。因此,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预计不会对本公司当年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主体

 1、甲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或“本公司”);

 2、乙方: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聚源”)。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高永岗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7日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37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本协议签订于2016年1月18日,以通讯方式签订。

 (四)签订协议尚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待签订方就本合作具体事宜论证、协商一致,达成具体出资协议后,视出资金额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

 1、巨化股份是国内最大的氟化工、氯碱化工综合配套的氟化工制造业基地。已形成液氯、氯仿、三氯乙烯、四氯乙烯、AHF 为配套原料支撑的氟制冷剂、有机氟单体、氟聚合物、电子化学材料完整的产业链。现已具备了湿电子化学品和电子气体所需的生产技术、产业化和品质与运营管理能力。为适应新常态,依托积累的产业链和化工生产经营优势,把握产业发展趋势,推进产业创新型升级,甲方已确立将自身打造为国内电子化学材料生产研发龙头企业作为发展目标。

 2、中芯聚源是由国内集成电路产业龙头企业和一支资深投资团队发起,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设立的一家股权投资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行业的相关领域,对产业链中的材料、设计、装备、IP和服务等环节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面的增值服务。同时,将目光投向广大的国际市场,利用自身的渠道优势,为国内有实力的平台企业挑选优质团队和技术,提供跨境并购和整合服务。

 中芯聚源将配合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和各地方政府的专项基金,联合业内的龙头企业和投资伙伴,在未来共同扶持数家有核心竞争力的集成电路企业,加速国内产业的整合和企业质量提升,持续改善国内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系统。

 3、集成电路产业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具有良好发展空间。甲方的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与乙方的大股东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已建立产业联盟成员关系,并于2015年11月9日分别当选中国电子化工新材料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甲方已确立将自身打造为国内电子化学材料生产研发龙头企业作为发展目标,并具备电子化学材料生产研发优势。乙方专注于集成电路行业的相关领域,对产业链中的材料、设计、装备、IP和服务等环节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面的增值服务,并具备相应产业整合提升服务能力和优势。甲乙双方在发展方向存在一致性、在资源上存在优势互补,均有志于在开放发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下,推动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链国产化,持续改善国内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系统。因此双方存在良好的合作基础。

 (三)主要内容

 1、共同出资设立平台公司

 双方同意,平台公司着眼于国家战略高度,通过国内外优秀专业团队的引进和价值企业的并购与整合,加速推动中国电子化学材料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和满足国产化需求。一是促进化学材料到电子化学材料的升级,加快国产化进程;二是与下游互动,满足半导体制程进步要求,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最终成长为具备为下游客户提供专业整体解决方案的行业领军企业。

 双方同意,就新设平台公司进行深入论证,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平台公司注册资本、股权比例、资本金筹措、引进其他战略投资者、注册地、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公司治理机制、发展项目、整合标的、引进团队及其技术成果的转化、其他可行性研究事宜。

 2、开展技术、管理、人才交流培训等领域合作

 双方同意,以新设平台公司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双方在化工领域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势,在电子化学材料产品技术研发、运营管理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的行业管理理念与发展模式。

 3、建立合作双方沟通机制

 为推进双方合作的深化,双方同意由甲方牵头、乙方配合制定具体合作方案。为了便于双方合作的沟通,双方明确各自的联系人。

 4、知识产权、保密及信息披露

 双方尊重对方知识产权,原则上各自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合作完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其成果与效益归合作双方共同享有(特别约定除外)。

 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保护对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双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从业务合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但因开展业务合作的需要向各自的雇员、董事及代理人等进行披露且这些信息接收方书面同意对该信息保密的不受此限。本条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公众不能获取的关于本协议一方主体、或其下属单位在技术、产品及商务等方面的信息。

 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协议无效或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5、其他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进一步开展合作的依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形成补充协议或相关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签订本协议,有利于双方建立优势互补合作关系,共同拓展发展空间,对构建本公司电子化学材料产业良好发展环境和本公司获取电子化学材料产业所需团队、技术等关键发展要素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促进本公司电子化学材料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本公司转型升级。

 预计不会对本公司当年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为签订方的合作意愿及进一步开展合作的依据。能否顺利推进,尚需签订方就合作具体事宜论证、协商一致,达成具体出资协议,并视出资金额履行本公司决策程序获得批准。

 本公司将积极与合作方就上述合作具体事宜进行论证、协商,力争本合作事项尽早得到有效落实。但不排除因合作条件未成熟、或双方就具体合作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等原因终止本协议。因此,本合作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合作事项的相关进展或重大变化,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签订后续协议、协议变更、协议中止、协议终止、协议履行出现重大障碍、协议履行完毕等。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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