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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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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1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1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16年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豁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为加快相关议案的审议进程,同意豁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期限,并同意于2016年1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

近期股票价格受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二级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为树立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拟以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5.20元/股。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11。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12。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1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稳健经营,经过多年前瞻布局,公司“地产+互联网金控”战略逐步成型,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公司践行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给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长期回报。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0.3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10.82亿元;每股收益0.17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09%。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受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二级市场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为树立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发展战略,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相关事项及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5.20元,即以每股5.20元或更低的价格回购股票,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按照孰高原则)。

董事会决议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2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不少于38,461.5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4.2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决议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数量38,461.54万股计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23%,若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本次回购实施前本次回购完成后
股份数(股)股份比例(%)股份数(股)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136,960,35289.427,752,344,96788.95
限售条件流通股962,710,07610.58962,710,07611.05
总股本9,099,670,428100.008,715,055,043100.00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5)3828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708.49亿元,货币资金金额127.5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2.21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71.06%。假设此次回购资金2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4年12月31日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2.8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0.41%。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20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按照股份回购金额上限2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5.20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38,461.54万股,回购股份完成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约为871,505.50万股,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因此,回购股份完成注销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2、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并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额、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3、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并根据债务处置方案修订具体的回购实施方案;

4、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十、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如下:新任监事汤云霞于2015年8月3日-8月21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份1,052,793股,成交均价5.81元/股;累计买入公司股份572,500股,成交均价5.87元/股。汤云霞于2015年11月16日开始任职公司监事,上述买卖行为发生于任职之前,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十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本次回购预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6-01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2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2月3日10 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2月3日

至2016年2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1.0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1.0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1.07本次决议有效期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1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1月19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0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208新湖中宝2016/1/2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姚楚楚

(四)登记时间:

2016 年1月29日9:30—11:30、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2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0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1.0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1.0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1.07本次决议有效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1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1.84%,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17,500,000股、12,000,000股、11,900,000股、12,000,000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19%、0.13%、0.13%、0.13%,初始交易日均为2016年1月18日,购回交易日分别为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9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3月3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此次交易资金融出方分别为“湘财-平安大华-兴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湘华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湘财证券-浦发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湘财证券-浦发银行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计划的管理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按照委托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将定向计划委托资金融出给新湖集团。

同时,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2,334,9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08%,下称“宁波嘉源”)通知,宁波嘉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2,200,000股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1月18日,购回交易日是2017年8月7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611,93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0%;宁波嘉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462,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

新湖集团、宁波嘉源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新湖集团、宁波嘉源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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