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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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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持续关注经济转型中新业态和政策扶持的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在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其中投资于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建立了系统化、纪律化的投资流程,遵循初选投资对象、成长性评估、投资吸引力评估、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界定的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为WIND资讯系统股票分类数据中的香港上市H股、红筹股、中资民营股。以上股票按照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上述股票总市值前50%的股票列入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2)成长性评估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所在行业的初创阶段或者成长阶段,考察其潜在成长能力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分析指标,筛选出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采用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小市值公司的特点,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1)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2)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3)企业的创新能力;4)企业的市场战略;5)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结合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对企业在未来两到三年的可持续成长性做出预测,优选具有较高可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投资吸引力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1-8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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