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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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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16-001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有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第四项议案《关于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崔建宏债权转股权的议案》投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6年1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到董事十七人,实到董事十六人,其中独立董事王超群、吴秋生、杜铭华、张正堂、张翼、陈晋蓉为传真表决,董事肖亚宁先生因公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委托董事洪强先生代为出席;董事翟红先生因公未能参加本次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晋平先生主持,公司两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需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亿元;向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5亿元;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授信额度20亿元;向中国建设银行潞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0亿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25亿元;向长治农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5亿元;向邮储银行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20亿元;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0亿元;向中国银行潞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0亿元,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5亿元;向中国农业银行临汾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亿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亿元;向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亿元;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授信额度20亿元。

 以上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金额共计220亿元,期限为三年,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营运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

 经审议,以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二)《关于联合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需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或以公司信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拟签发银行及金额如下:

 ■

 经审议,以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三)《关于联合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根据业务需要,我公司拟与山西潞安蒲县隰东煤业有限公司为共同承租人向国弘(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方案如下:以共同承租人的一方或双方生产设备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出售给国弘(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然后再向其租回使用,待租赁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对上述生产设备进行回购。融资租赁总金额4亿元,租赁期限3年,租赁利率4.75%,年手续费1.1%,按季度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经审议,以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四)《关于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崔建宏债权转股权的议案》

 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矿产”),是公司经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原长治市元丰矿产有限公司整合重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元丰矿产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公司出资1.8亿元,持股90%;原长治市元丰矿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崔建宏个人出资0.2亿元,持股10%。

 依照公司在整合重组过程中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对原长治市元丰矿产有限公司持有的姚家山4#、5#煤炭普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1400000410071]的探矿权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折价为10940万元,并对该价款作如下安排:

 (1)其中2000万元作为崔建宏认缴出资,占股10%。

 (2)其中5600万元,已支付给崔建宏个人。

 (3)剩余3340万元,待长治市元丰矿产有限公司拟建的临县姚家山煤矿投产后支付。

 鉴于元丰矿产公司2007年6月成立以来,因政策性因素矿井建设进展缓慢,剩余款项3340万元一直未能支付。为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经与元丰矿产公司个人股东崔建宏协商,并经元丰矿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将3340万元债务转为元丰矿产公司股权,提升崔建宏个人在山西潞安元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

 上述债转股具体事宜,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元丰矿产完善内部决策程序,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依照审批意见实施。

 经审议,以同意15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董事1票反对理由为:崔建宏的债权来源于法无据

 从增资扩股协议内容反映,持有价值10940万元的姚家山4#、5#探矿矿权的权利主体是长治市元丰矿业有限公司,而非该公司的原股东-崔建宏,所以崔建宏对元丰矿业只拥有股权,而非债权。即崔建宏拥有的是对元丰矿业的股东权利,而没有形成债权,潞安环能与崔建宏签订该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的签约主体应该是公司,而非只有股东),应该是对元丰矿业进行增资,并不能形成对崔建宏的债务。

 崔建宏若要与潞安环能形成债权关系,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而非增资扩股方式;其要与元丰矿业形成债权关系,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完成。潞安环能直接增资元丰矿业的方式,无法使崔建宏对元丰矿业或潞安环能产生债权关系。

 出现该问题的原因应该是将法人权利和股东权利混淆而导致的。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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