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7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潮实业/上市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发来的《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新潮实业股份的通知函》,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近期,A股市场股票价格波动异常,新潮实业长期价值洼地显现。基于对新潮实业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新潮实业价值的认可,未来三个月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金志昌顺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新潮实业股份,具体增持计划如下:
未来三个月内,金志昌顺(含金志昌顺控股子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18元/股的价格增持新潮实业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同时,金志昌顺将继续严格履行2015年8月17日做出不减持新潮实业股份的承诺;将继续坚定不移的支持新潮实业进行产业转型,配合上市公司尽快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支持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