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北宫东街321号亚星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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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瑞林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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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修订)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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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支付方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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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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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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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和股票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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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发行股份数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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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锁定期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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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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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过渡期损益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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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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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用途及方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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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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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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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2.15议案名称:发行股份数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2.16议案名称:锁定期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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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2.18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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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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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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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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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盈利承诺与补偿框架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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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盈利承诺与补偿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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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山东冠县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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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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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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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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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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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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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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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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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8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议案1-9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1-8未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9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冬、王娟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