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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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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9)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转型为“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投资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地获取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并以公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重点投资的行业。在此过程中,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国内GDP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对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进行考察,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股风险特征、预期收益、预期分红、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具体券种方面,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投资信用债、可转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并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在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债券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0%;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沪深300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转型为“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另外,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即认购保本金额)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以及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保障本金安全,但其中蕴含一个重要假设,即投资组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的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流动性限制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2、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到期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同时,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欲持有到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天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各类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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