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6-09)》,现就公司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份额及全资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有关事宜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信托贷款及担保事项概述
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产业的发展,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认购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拟设立的信托计划中不超过1.6亿元的次级份额,并由公司全资持有的三级子公司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电力”)向该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8亿元贷款。该笔信托贷款用于光伏电站项目总包工程的建设支出,可分笔发放,其中A类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6.4亿元,年利率11.5%;B类信托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6亿元,不收取利息,贷款期限为24个月。公司为该笔信托贷款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二、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的信托计划情况说明
委托人:是指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根据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的不同分为优先级委托人以及次级委托人。
受托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优先级份额和认购人: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份额不超过6.4亿元,由受托人分期向社会投资者募集,由委托人以现金的形式认购。
信托计划目的及投向:信托计划成立后,中建投将信托计划资金定向用于向东旭电力发放信托贷款,由东旭电力用于其总承包的特定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
公司认购信托计划不涉及风险投资:公司认购中建投信托计划中不超过1.6亿元的次级份额,均将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用于向东旭电力提供无息信托贷款,不会对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外主体进行投资,不涉及风险投资,符合公司的利益,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