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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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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临安市苕溪南路7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总经理祝政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因工作原因,董事赵锐勇委托祝政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唐治委托程登科董事代为出席,董事马利清委托陈瑞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章良忠、屈茂辉委托罗维平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建刚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01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忠皓、陈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上市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组织回复,现公司将各方意见回复如下:

 问题一、各方此前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长城集团的回复:

 2016年1月6日,为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控股地位,更好防范和降低因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低而可能导致的公司经营不稳定风险,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2,041,023股,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31.17元-32.98元。同日,本公司与“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平安创盈4号”)唯一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签署了《合作协议》,取得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9,567,950股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日,本公司将上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相关资料提交上市公司予以披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长城集团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真实、准确性

 通过复核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出具的本公司2016年1月6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股权的交易记录,2016年1月6日,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2,041,023股,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31.17元-32.98元,上述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通过复核《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平安创盈4号系由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和优先级委托人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全部用于投资天目药业(600671)股票或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平安创盈4号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拥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投票权、剩余收益权和处置的权力(具体依据请详见问题二之回复);通过复核本公司与平安创盈4号唯一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约定,自合作协议签署日开始,在标的股份过户到长城集团名下之前,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事项时,晁毓星将根据长城集团下达的指令行使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所享有的标的股份投票权;考虑到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16年9月16日到期,且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日。待标的股份具备转让条件后,晁毓星将及时按照长城集团的指令向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书面指令,并尽最大努力配合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与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玖仟万(RMB90,000,000)),因此本公司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在天目药业拥有的权益数量增加9,567,950股。上述权益增加信息真实、准确。

 另外,本公司对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其他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信息,确定上述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2)长城集团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完整性

 通过将本公司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逐项比对,本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所有相关信息,本公司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完整。

 (3)长城集团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及时性

 2016年1月6日之前,长城集团持有天目药业20,420,3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77%,长城集团为天目药业的控股股东;2016年1月6日,长城集团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2,041,023股,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31.17元-32.98元,同时长城集团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增加其在天目药业拥有的权益9,567,95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天目药业22,461,420股,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天目药业9,567,950股,长城集团合计拥有天目药业32,029,370股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6.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因此,本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及时的。

 (4)长城集团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已就本次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承诺“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长城集团于2015年1月7日提请天目药业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平安大华的回复

 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尚未收到平安大华出具的回复文件。

 问题二、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处分权属于平安大华还是晁毓星及相应的依据。如果属于晁毓星,请说明平安大华此前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晁毓星在2014年未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如果属于平安大华,请说明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结成一致行动人,并将标的股权的投票权交由长城集团控制等的依据和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长城集团出具的回复

 本公司针对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处分权的归属问题复核了《资产管理合同》,核实情况如下:

 ①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平安创盈4号”)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之“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的相关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天目药业(600671),投资比例为0-100%。本资产管理计划除定向投资于上述股票之外,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与货币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根据《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平安创盈4号为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收益分配的安排,计划份额被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两级计划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平安创盈4号的投资者数量为2人,其中持有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的委托人为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普通级份额(B类份额)的委托人为个人晁毓星。

 因此,平安创盈4号系由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和优先级委托人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全部用于投资天目药业(600671)股票或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

 ②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投票权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五)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约定,“优先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由本计划的普通级委托人行使本计划的作为股东的投票权。”

 因此,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享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投票权。

 ③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剩余收益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七、份额的分级”之“(四)分配规则”中的相关约定,“本计划终止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可供分配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剩余收益(如有)全部归普通级委托人所有。”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七、份额的分级”之“(三)业绩比较基准”中的相关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8.6%】(单利)。优先级委托人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以优先级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基本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七、份额的分级”之“(四)分配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优先级收益率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差额部分由普通级委托人负责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普通级委托人对此安排已知晓且无异议”,“如本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的差额,则由普通级委托人负责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普通级委托人对此安排已知晓且无异议。优先级委托人及普通级委托人知悉并且一致同意,普通级委托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与连带保证责任由优先级委托人自行向普通级委托人追偿,因上述安排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均由优先级委托人级普通级委托人自行协商解决,与本计划管理人无关。本计划管理人对优先级委托人及普通级委托人因该安排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普通级委托人的补足义务或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平安创盈4号中的优先级委托人仅享受年化8.6%(单利)固定收益,普通级委托人享有该计划的剩余收益权。

 ④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股票处置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及“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之“(一)投资目标”的相关约定,“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根据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力争达到资产持续增值的目的”,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之“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的相关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中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指令,管理计划财产”。

 因此,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享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处置权。

 综上所述,平安创盈4号系由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和优先级委托人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全部用于投资天目药业(600671)股票或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平安创盈4号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拥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投票权、剩余收益权和处置的权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长城集团正在与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和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积极协商协议转让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9,567,950股份事宜。如有相关进展,将及时予以披露并公告。

 2、晁毓星出具的回复

 就贵所上证公函【2016】0063号问询函与本人相关的内容回复如下:

 一、“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系本人出资4500万元,优先级委托人出资9000万元,以配资方式成立的资管计划,目的就是买卖天目药业股票,该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就是本人指定的。

 2014年9月,本人通过该资管计划受让天目药业股票时,由于系第一次投资上市公司,认为股票登记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那么就应该是该公司出具相关文件,而且经沟通该公司也已出具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因此本人没有另行出具《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由于本人出资4500万元,且优先级委托人相当于只享受固定收益,所有风险都由本人承担,因此本人在该计划设立之初就提出要天目药业的投票权,并修改了资管合同。所以,资管合同约定了“优先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由本计划的普通级委托人行使本计划的作为股东的投票权。”

 由于股票登记在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因此天目药业每次召开股东大会前,本人都以电子邮件或短信或微信的方式将投票指令发送给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联系人,由该公司按照本人的指令直接进行网络投票或向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本人进行现场投票。

 三、资产管理合同之“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及“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之“(一)投资目标”约定,“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根据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力争达到资产持续增值的目的”;资产管理合同之“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之“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中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指令,管理计划财产”。

 根据上述约定,本人认为,本人作为出资人,天然享有资管计划的处置权,但本人也不否认,在资管计划投资标的触及平仓线而本人又没有补仓的情形下,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行使相应的处置权,将资管计划投资的股票变现。

 四、资产管理合同之“九、当事人权利及义务”之“(五)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是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之一;资产管理合同之“七、份额的分级”之“(四)分配规则”约定,“本计划终止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可供分配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剩余收益(如有)全部归普通级委托人所有。”

 根据上述约定,本人认为,本人作为出资人,天然享有资管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但本人也不否认,如资管计划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的本息,则本人将无法享有剩余收益。

 五、2016年1月6日,本人就资管计划相关事宜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上述协议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也将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在天目药业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将按照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指令给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投票指令。

 六、目前,本人已在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协商协议转让天目药业9567950股股票的相关事宜,如有相关进展,将及时予以披露并公告。

 3、平安大华的回复

 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尚未收到平安大华出具的回复文件。

 问题三、平安大华是否认可你公司公告所称“晁毓星享有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剩余收益分配权和处置的权力”,是否认可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如是,请平安大华说明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及原因,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说明长城集团取得标的股权控制权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尚未收到平安大华出具的回复文件。

 问题四、请长城集团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长城集团财务顾问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核查,认为:长城集团于2016年1月6日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公告文件及权益变动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平安创盈4号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拥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投票权、处分权,因此长城集团通过与晁毓星签署的《合作协议》取得了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9,567,950股投票权。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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